教师的职业特征是指教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特殊所在,总体来看,教师的职业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公共性、专业性、教育性。
(一)教师职业的公共性
学校有公立和私立的区分,但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都具有公共性的特征。教师也是如此,无论教师从教于公立或私立学校,从教于高等学校或中小学,都具有公共性特征,都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公共利益诉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培养人是教育的首要问题,是教育工作的根本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强调要“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我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一规定事实上是对教师所承担的对年轻一代公共教育责任的法律确认。从法理上来看,为实现国家教育利益和教育目的,学校通过法律规定获得了部分国家授予的公权力,但学校本身并不能行使所有的公权力,其中很大一部分要通过教师来代为行使。这也就意味着,国家教育权的行使最终必然延伸到教师的职务行为上,作为学校代理人的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时,其拥有的法定权利义务和一般从业者的权利义务存在较大差异,其代表的不是私人利益,而是国家公共利益,其所承担的职责并不是教师个体的行为,而是代表国家来履职的公务行为,也就是代表国家来承担对年轻一代公共教育的责任。
同时,教师能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决定着教育能否培养出国家所需要的人,决定着国家的教育利益能否实现。教师作为教育责任的具体承担者,所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由国家通过法律、政策予以规定,而不是在学校和教师的合意性基础上协议产生的,其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具有典型的国家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征。这在我国《教师法》规定的关于教师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等都深刻体现出来。由此可见,归属于公法的教育法律体系,体现国家公共利益的教育政策法律,是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专业性
从教师职业属性来看,虽然教师职业具有公共性特征,但不能否认的是,其职业还要求教师必须具备专业的素养,掌握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因此,早在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就提出了“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1999年,我国首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教师归为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之列。我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就意味着,教师职业具备公务性与专业性双重特点,且两者不能相互割离,公务性是从主体权利公共性角度而言的,专业性则是从主体权利自主性角度来讲的。因此,这就要求遵从教师职业专业性与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律,从法律上赋予教师应享有的专业自主权与专业发展权。(www.daowen.com)
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点来看,虽然教师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受到教育法律政策、行政命令的规范与约束,需要严格遵循相应的教育目标和教学标准,但教师教育教学的对象是人,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依赖于受教育主体即学生的直接充分参与,需要教师与学生在相互配合之下才可完成,就需要教师灵活运用不同的教育教学策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因材施教”。因此,无论知识的传递还是学科性知识的传递,都不是机械性的讲授,而是一种精神领域中具有高度创造性和个体性的活动,在很多情况下要由教师个人独立判断和行动。就要求遵从教育教学活动的特点和规律,在法律上赋予教师相应的组织教学活动、实施教学行为、开展学生评价等权利,而不宜通过规范性标准来整齐划一地要求。
(三)教育性
教师的职责履行,不仅体现在教育还体现在育人,即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而育人既包括主动性施教,也包括通过良好的示范作用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成长,因而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不仅仅是一个教育者,同时也作为一种教育工具而存在。如同教育家孔子所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因此,教师职业具有明显的教育性特征,即教师职业承担着更为明显的道德示范义务。
一方面,从教师承担责任义务的内容来看,教师承担的职业使命决定了教师须突出承担道德性责任义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国广大教师要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我国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任务,从事着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的事业,这与其他一般的服务性职业有质的不同,更突出要求教师需具备高尚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良好的个人品德修养,必须遵守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与此同时,教师面对的对象是尚未成熟的学生,教师的行为举止对学生具有强烈的影响力,使得教师极容易成为学生模仿参照的对象,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发挥好示范性作用,要用自己的知识和言行去正确引导学生,也就是“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再者,教师在育人和传递文化知识的过程中,是采取照本宣科、随便应付、“填鸭式”教学的方式,还是采取教师引导、点拨、指导,学生质疑、探究、调查、实践的方式来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与参与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与教师的意愿有很强的关系,取决于教师自身对教师道德义务的自我认同和履行程度。这也就是说,道德性责任义务对教师职业有更强的影响力和更高的驱动性。
另一方面,从教师承担义务责任的边界来看,存在超出教师职业道德的社会道德附加和期望现象。社会以自己的关注塑造着教师的行为,也以自己的评断掌控着教师的职业声誉。对于教师而言,由于教师承担职业使命的特殊性,社会期望和社会公众认知赋予了教师职业的特殊道德期待,教师往往被附加了许多超越教师职业道德之外的社会伦理道德,如“舍己为生”“奉己献身”“职业神圣”“甘为人梯”“灵魂的工程师”“蜡烛”等等。这就意味着,教师承担的道德性责任义务、教师的道德形象已经远远走出校园之门,泛化在社会道德伦理体系中,使教师完全成为道德标准的“代言人”和“化身”,使得教师一旦出现“失德”的行为便成为社会广为非议与批判的对象。这种超出教师职业道德的社会道德附加和期望现象,既可能使得教师以职业生活中的高道德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也可能因社会中的底线伦理运用于教育,降低了教师的自我道德期许,给教师戴上了沉重的道德枷锁。因此,我们既要突出师德师风建设,强调师德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第一要务,也要具体界定师德禁止性行为,明确处理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标准,防范假借师德之名干涉教师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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