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学校管理体制类型-《高等教育法规》

高等学校管理体制类型-《高等教育法规》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是指高等学校内部的领导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和相互关系的根本组织制度。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一)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我国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经历了几次变更。

高等学校管理体制类型-《高等教育法规》

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是指高等学校内部的领导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和相互关系的根本组织制度。《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一)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1.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经历了几次变更。1950年到1956年实行校长负责制,1956年到1966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71年到1976年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体制,1978年到1985年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85年开始试行校长负责制,1989年以后主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尽管在不同时期高等学校实行过不同形式的内部管理体制,但它们的共同点是在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

2.高等学校党委的职责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高等学校校长的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该说,这个对高等学校及学校校长法律地位的规定对高等学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的主要行政负责人。通俗地讲,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一把手就是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其代表法人的一切行为、后果由法人承担,这表明法定代表人有充分的法定代表权利。

总之,高等学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条件。但我们对此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于法律层面上,高等学校校长法律地位的规定无论是对高等学校的管理,还是推动高等学校发展,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推进依法治校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如果仅仅把高等学校校长理解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就会在无形中大大削弱校长在高等学校发展中的作用。

4.高等学校校长的职责

依照《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拟订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www.daowen.com)

(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本质上讲,“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内涵是一个“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关系。贯彻落实这个领导体制核心是要处理好“党委集体领导”与“校长个人负责”二者的关系,使二者既协调融洽,又职责明确。校长负责是落实党委领导的关键,“党委领导”要靠“校长负责”来落实。所以从权限功能上划分,党委享有“决策权”,负有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决策责任和学校全局工作的领导责任;校长享有“执行权”,对党委的决议负有实施责任,对党委领导负有行政落实责任。

(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聘任和解聘校长;②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③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④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⑤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⑥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①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②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③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④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⑤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⑥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确立了董事会在民办高校“举办者”的领导地位,也确立了校长在民办高校“管理者”的法律地位。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它的领导地位通过授权体现,既具有权威性,又具有超脱性,举办者既可以选择亲自或委派代表参加学校决策机构,直接参加学校的管理活动,也可以不直接参与学校的管理,而是通过学校章程确定自己的利益。校长执行董事会决定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是学校内部全面管理工作的设计者和操作者,“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真实含义应为“董事会授权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理事长、校长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民办学校的章程确定,董事会与校长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与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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