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终止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民办学校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强者胜出弱者退,因种种情况,一些民办学校被迫终止办学。对于民办高等学校的终止,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十六条的规定,民办高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在民办高等学校的章程中应包括学校终止条件。比如有些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立就是为了特定的目的、任务,当这些任务完成后,学校就没有存续的必要了。再比如有的民办高等学校在章程中设定了办学期限,当期限已满,举办者不再申请办学。必须强调的是,民办高等学校的终止不同于企业的终止,企业终止只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就可以了。而民办高等学校的终止,不能简单地由举办者决定。民办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民办学校的活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生的利益。民办学校的设立需要严格审批,对其终止也要经过审批部门的审批。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这是民办高等学校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终止的情况。民办高等学校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当然就不能再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因此,该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终止。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当民办学校出现:①擅自分立、合并的;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④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⑤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⑥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⑧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等八种情况,情节严重的,可以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当民办高等学校出现客观上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清偿债务,致使学校无法维持正常运转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终止。民办高等学校经人民法院宣告终止后,学校应当停止教育教学活动。
(二)终止的审批
和高等学校的设立一样,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学校的终止应当由原审批机关审批。(www.daowen.com)
对于民办高等学校的终止,必须进行清算,终止的民办学校的财产清算应遵循一定的顺序:
首先,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在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所以法律将所欠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列为清偿的第一顺序。
其次,应发放给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教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直接关系到教职工的生活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问题,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是民办学校应尽的义务。民办学校在终止时,对民办学校在终止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教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从学校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最后,应当偿还其他债务。这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要终止的高等学校,清算结束了,债务清偿了,剩余财产也处理完了,还要进行的一个程序就是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注销登记。这些程序完成后,就表明这个高等学校已不再具备办学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得再以该高等学校名义从事任何教育教学活动。
另外,值得说明的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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