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等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规定

高等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规定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创设式分立指高等学校以其全部财产依法分别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并解散原高等学校的行为。高等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情形,是对法人重要事项的变更。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确需更改的,须按隶属关系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高等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主体类型之一,即非法人组织],非自然人主体有发生变更的可能。所谓高等学校的变更是指已经设立的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等发生改变,或者出现分立、合并等情况。

为规范高等学校变更的管理,《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一)高等学校变更的基本形式

高等学校变更的基本形式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是学校的分立与合并。高等学校的分立,是指把一所高等学校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高等学校。按照分立后原高等学校存在与否,分立有存续式分立和创设式分立两种模式。存续式分立指原有的高等学校将其一部分财产和师资力量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的学校的行为。新的学校取得法人资格,原高等学校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创设式分立指高等学校以其全部财产依法分别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校,并解散原高等学校的行为。创设分立时,以原有高等学校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学校。但是高等学校分立不同于举办分校。很多成功学校在不同地区,甚至在不同国家举办分校,借以推广自己成功办学经验和模式,同时提高自己知名度,争取生源。分校一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仅作为总校的分支机构而存在,分校与总校之间具有很强的隶属关系,分校对总校也具有较强的依赖性。与设立分校不同,分立后新成立的学校与原学校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关系,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各自独立自主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高等学校的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高等学校结合为一所高等学校。按照合并后原高等学校存在与否,合并有吸收式合并和新设立式合并两种。吸收式合并指原高等学校与其他高等学校合并,其他高等学校归并到原高等学校中去,其他高等学校不存在了,原高等学校继续存在的合并模式,即通常说的“兼并”或者“吞并”。新设立式合并指两所以上的高等学校合并为一所新的高等学校,原有高等学校全部因此而消灭,新的高等学校产生的合并模式。

第二种是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是指在办学过程中,出资人收回出资,不再做举办者,这条规定实际上是为民办高等学校举办者设计的一个退出机制。

第三种是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高等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情形,是对法人重要事项的变更。这些变更有的涉及高等学校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和审批机关、审批层次的不同。

除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外,还包括高等学校改变校址、修改章程、经费筹措方式发生重要变化、变更印章式样、变更经常办学经费中用于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比例以及其他对办学活动产生或可能产生行政权影响的事项。(www.daowen.com)

(二)变更的审批

和高等学校的设立一样,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学校的变更应当由原审批机关审批。此条规定主要考虑两个原因:第一,学校的变更和终止可能引起学校活动全体参与者的利益变化;第二,便于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活动的监督,学校不同的变更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有所差异。

根据1993年的《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学校调整、更名审批权限的意见》的规定,“对现有成人高等学校调整、更名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但不得层层下放。”“成人高等学校的调整、更名按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本‘意见’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经科学论证后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批准文件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根据1993年的《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名称的变更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政策问题,必须在国家政策的宏观指导下统一进行。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确需更改的,须按隶属关系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普通高等学校名称应保持基本稳定,一般不要更改。同时,也可依据1993年的《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更改名称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民办高等学校的变更,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由此可见,民办高等学校的变更在审批之前,包括变更和消灭都要进行清算,财务清算是变更的前提条件,不经过清算程序,不能发生预算中的变更,预算包括自行清算和他人清算,学校的预算主要是自行清算,即清算主体自己组织的清算活动。

(三)变更的核准

对学校的设立应从严审批,而对于学校的变更,如果是实质性变更则应采取和设立一样的审批程序,而对于非实质性变更,则应采取核准或备案的方式。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名称、住址发生变更的或学校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报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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