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举办主体划分,我国高等教育学校划分为公立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
(一)公立高等学校
公立高等学校即隶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高等学校,这类高等学校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举办并由公共财政经费维持发展,区别于以社会力量而非用国家公共财政经费办学的民办或私立高等学校。
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是由政府投资或政府举办并由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这为我国高等教育在体制上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高校自主办学,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高校运行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改变了公立高等学校的外部环境,要求高校的管理者变革传统的管理理念和方法,把管理科学的理论与自主办学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完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创新。(www.daowen.com)
(二)民办高等学校
民办高等学校管理从本质上与一般教育管理并无二致,只是管理活动聚焦到了民办高等学校这一特定对象。因此我们可以由一般教育管理推演开来,从两个层次、三个要素去理解和分析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活动。民办高等学校管理从层次上可以分为学校外部的教育行政机构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和民办高等学校内部的自我管理,并且这两个管理系统都是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行为规范对被管理对象进行有计划管理。民办高等学校外部的教育行政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中的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机构,依据各种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通过指令、指导、服务、监督、评估等行为对民办高等学校进行的管理活动。民办高等学校内部的自我管理是指学校相关管理组织,依据各种机构、人员和工作的规程、制度,对学校的教学、财务、人事等方面进行的管理活动,其中学校的管理组织机构包括:①学校的决策组织机构,指的是我国以校长或董事会为首的领导组织;②学校的执行组织机构,指的是各职能部门、各院(系、所)等;③学校的咨询组织机构,指的是校务委员会;④学校的监督反馈组织机构,指的是监事会或工会。
但是,民办高等学校管理在实践中又应与公办高等学校有所区别。这种区别,源于民办高等学校的特殊性质及其运行的特殊状况:一是办学主体的非官方性,即办学主体为非政府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办学经费的自筹性,即学校经费来自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而来自社会教育服务的收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学校的经营性收入等;三是法人地位的特殊性,即民办高等学校法人地位既不是单纯的公司法人,又不是纯粹的事业单位法人,而是两者兼而有之;四是管理决策的自主性,即民办高等学校是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五是人员聘任的灵活性,即民办高等学校普遍采用聘任制,人员流动性大,管理办法灵活;六是办学目的的多样性,民办高等学校既追求培养人才的公益性,又追求投资效益的回报性。在客观上具有人才培养的社会效益,在主观上追求投资的经济效益。学校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民办高等学校管理的特殊性。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要处理好规范管理和引导扶持的关系,不能过多使用在公办高校管理上惯用的指令性行政管理手段,应该充分尊重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综合运用政策引导、信息服务、督导评估、表彰奖励等方式进行管理和引导。另一方面,民办高等学校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民办高等学校应该明确自己的办学方向,自觉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建立精干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和更为灵活的内部运行机制,科学管理办学资源,提高包括育人在内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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