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治教的含义[2]
依法治教,就是指既定法规政策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行使职权、依法办事,其目的在于履行政府行政职责,不断提高管理效率、规范有关人员行为、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部长部陈宝生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迫切要求,也是长期以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经验总结。
依法治教,是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是一个国家教育管理成熟与先进的标志之一。在今天的各国教育行政管理中,人治还是法治,已经被视为传统教育和现代教育的根本性区别。遵循法治精神,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现代教育运作和学校经营的核心问题,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发展的主要特征,也是现代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更是教育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治教的内容[3]
依法治教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立法、教育普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教育守法、教育法律监督、教育法律救济等。其中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核心体现。
教育立法就是教育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其法定职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有权制定教育法律;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制定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有权制定部门教育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法律一经制定,就应付诸实施。教育执法是教育法实施的关键所在。国家有关机关应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适用教育法律规范,依法行政。教育行政执法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措施、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强制执行等形式。
教育司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教育违法案件和裁决教育纠纷的专门活动。这里所言的教育司法不仅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教育案件的专门活动,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裁决的活动。我国的教育司法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积极探索。
教育守法即教育法的遵守。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应自觉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严格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遵守法律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而言的。促进教育守法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教育普法。教育普法主要指教育法制的宣传与普及。自1986年起,我国有计划地在全民中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教育法制普及教育是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此项活动,对增强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提高教育管理人员和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素质,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在加强教育立法、教育执法的同时,必须进行教育法律监督,以保证教育法律的有效实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有权对教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予以监督。我国目前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
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致损害时,可依法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恢复和补救。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补救受损者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我国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主要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教育民事诉讼、教育刑事诉讼、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等。
(三)依法治教的主体[4]
(1)各级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有权制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听取政府有关教育工作的报告,审议有关教育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对政府的教育工作提出质询;检查、监督教育法的实施情况。
(2)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它们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履行自己的管理责任,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职能。
(3)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有关教育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察监督。
(4)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有关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进行学校管理。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依法参与教育事业的管理和监督。
(四)依法治教的措施
《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指出,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层次合理、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评价、支持和监督教育发展的教育法治实施机制和监督体系。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体系健全完备,教育部门领导干部、校长、教师法律素质与依法办事能力显著提升,在全社会遵法守法的进程中发挥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
1.构建完善的教育法律及制度体系
坚持教育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律规范引领和推动教育改革、促进和保障教育发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修订、完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建立健全公开听证、公众参与、专家顾问咨询、委托第三方起草等制度,形成公开、民主、科学的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大力加强教育立法工作,到2020年,在国家层面,基本形成适应实践需要、内容完备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支持各地结合本地教育发展特点和实践需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设立地方教育立法改革试点项目,建立专家咨询和经费支持机制。全面提高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质量,建立教育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制度。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2.深入推进教育部门依法行政
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要求,遵循管办评分离的总体思路,加快形成法治化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健全法律规范的实施与监督机制。依法全面履行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深入推进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改革,强化省级政府依法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的执行职责。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在重大决策中,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适应教育管理需要,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全面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积极推进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的信息公开,探索信息公开的新途径、新方式。构建多元参与的教育治理体制,进一步依法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切实发挥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的作用。加快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建设,改革、完善教育标准起草与审查机制,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善的国家教育标准体系。健全教育领域纠纷处理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在法治框架内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法治途径,合法合理表达诉求,妥善处理各类教育纠纷。
3.大力增强教育系统法治观念(www.daowen.com)
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自觉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自觉守法、抵制违法,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实施教育系统法治观念提升工程。以多种形式,对教育系统全体干部、学校管理者、教师进行全员法治培训,着重增强法治观念,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意识。全面加强学生法治教育。要把加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培养学生法治观念,放在教育工作的突出位置,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实践法治的育人功能。积极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争取财政专项支持,积极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加大以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为核心的各级教育普法网建设,充分利用网络手段,促进优质法治教育资源的普及与推广,到2020年,做到全面覆盖。着力提升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的法律素质和教学能力。
4.深入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构建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学校依章程自主办学。全面完成高等学校章程制定与核准工作。在此基础上,健全章程核准后的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建设,督促学校以章程为统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按照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加快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意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顾问制度,形成妥善预防和解决学校安全问题的法治化框架,完善学校保险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应对安全问题的能力。全面启动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教育部制定发布依法治校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指导各地全面启动依法治校考核机制和各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
(五)依法治教的意义
1.宏观意义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教育事业是人民的事业,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教育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广阔的、重要的领域。2018年,我国近14亿大陆总人口中,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有2.76亿,如把接受其他各种形式教育和培训的人数包括在内,数量就更大。广大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着教育的发展,对接受高质量、多层次的教育,有着越来越强烈的需求。因此,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教育事业,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在教育领域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
(2)依法治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使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与管理范畴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权力高度集中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正在向分级管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转变;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正在由单纯的隶属关系转变为自主权与行政权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关系;学校之间,学校与教师、学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正在不断产生大量的民事关系和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社会力量办学的迅速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和终身学习观念的形成、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益广泛等教育领域的新变化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已经不是单纯靠行政手段可以解决的,只能在法治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予以调整和解决。这也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要着力研究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纵观世界现代教育的发展历程,加强法制建设,也是各国为促进教育适应经济和社会变革的要求普遍采取的重要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通过制定一系列教育法律,保证了教育率先恢复和发展;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通过制定《国防教育法》迅速增强了科技竞争的实力;20世纪80年代至今,英国制定的《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国制定的《教育指导法》、美国出台的《2000年教育目标法》等,表明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各国更加重视教育法制建设,以保证国家对教育事业管理与支持的力度。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发展教育的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深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发展和教育内外关系的特点,依靠法治来调整教育活动中各方面的关系,保障教育在增强综合国力中的基础地位。
(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只有依据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规范,统一行政行为,才能保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推进依法治教对教育行政部门来讲最主要的要求就是要严格依法行政。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在按照中央的要求,研究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问题。这当中,教育行政部门既要做到尊重和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又要保证国家对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宏观管理,就不能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行政指示、行政命令的老办法,而必须靠法治。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减少对学校直接、微观管理过程的干预,通过制定规章等立法手段确立教育活动的规则,通过执法和监督手段规范各有关各方面的教育行为,才能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与水平,使教育事业在微观上搞活,在宏观上健康、有序发展。
我们还应看到,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提高,教育行政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扩大了公民、社会组织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力度,完善了行政复议管辖制度、证据规则和审理机制等。教育行政管理涉及的面非常广泛,热点难点问题很多,涉及学校、教师、学生和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随着受教育权越来越受到公民的关注,教育领域的诉讼案件呈上升的趋势,教育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适应21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要求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它涉及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教育体制、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手段等多方面的改革。要保证教育方针和一系列改革决策的贯彻落实,需要全社会以及广大教育工作者共同努力,尽快形成依法治教的宏观环境,以法治手段巩固改革的成果,推进改革的进程,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同时,现代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及法律知识也是21世纪一代新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在社会、学校中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广大青少年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潜移默化地逐步培养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养成守法习惯,提高依法保护自身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既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也必将对提高国民素质、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依法治国反映了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和执政方式的基本特征。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教,就是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通过教育法治建设,保证教育工作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全面依法进行,推动和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健康有序进行,保障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落实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我们必须从讲政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的高度,从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全局,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为人民服务水平的角度,清醒地认识新形势下全面实行依法治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2.微观意义
(1)依法治教能够确保学校秩序稳定和财产安全。
教学秩序的维护,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依法治教才能卓有成效地顺利进行。通常干扰学校秩序的因素主要来源于地方干部、校外群众、校内部分师生。干扰的形式大致为:行政干预、寻衅滋事和违规违纪等。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学校必须坚持依法治教,如遇到干扰教学秩序的人和事,可采用一劝解,二制止,三起诉等方法,为不损坏单位之间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影响学校秩序的人,学校可首先劝解、制止,在劝解和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学校可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对侵占学校财产、挪用教育经费的必须按照法律,依法予以解决,以确保学校教育资源的安全,真正发挥依法治教的作用。
(2)依法治教能够保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治教要求教育与保护必须结合起来。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在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时,要注意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要让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清醒地认识到一定要在学校制度和法律规定下进行活动,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应在学校发生,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在校师生在法律、纪律的制约下,自觉或不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即可充分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3)依法治教有助于学校的师德建设。
个别教师无视法律,工作粗暴、简单,体罚、侮辱学生,不但做不好教育教学工作,反而会影响师生关系。坚持依法治教,要求教师应依法执教,关心爱护学生,应注重改善师生关系,这必然会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包括教师的道德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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