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同姓不许结婚,以待周礼而端风化。行聘礼银,女年十五岁以前,壹佰贰拾毫;十五岁以后,欲取礼银者,准贰佰肆拾毫为额。头次谢媒银拾毫、米壹斗、酒、肉各五斤。过茶礼银壹佰毫、首饰折银贰拾毫。完媒银、米、酒、肉照依头次。迎亲礼壹佰陆拾毫、米壹佰捌拾斤。嫁女奁被,多准壹拾贰床为额,妆奁银多止壹佰陆拾毫,各从俭朴,勿尚奢华。所有上门、回庭、过茶糍、四月初八、七月半节、妇人看痘、送鸡、送靛、送行娘、装新郎、报家神,以及一切陋习,概行尽免。其童年接养为媳,每岁准取礼银拾毫、米壹斗、酒肉各拾斤,媒人随谢。若有年青寡妇不愿守节而再醮者,倘系同姓,不许招配,违者重罚,男妇解县究办。
第二条:初等小学,一团应设一所,多则甚好。高等小学或一团一所,或联数团共设一所。为父兄者,须送子弟入校读书,养成国民格资,切勿自误。
第三条:各训儿女,不许嫌贫爱富、嫌夫跳离、嫌妻逐卖。若未嫁不守闺门,已嫁而犯七出,任由本夫处治,毋容女家滋事。
第四条:未嫁之女,不许行游城市。如有违者,一经拿获,集团公罚。
第五条:六月十六日、七月初七日、七月十七日三日会期,禁止男女赴会互唱淫歌以及奉神,不许放花、新年不许抛球。
第六条:外家父母送葬,女婿不开肉钱。各家有事请客,宜用名帖相通,不得仍蹈旧习。(www.daowen.com)
第八条:各团各村,若有为匪、窝匪、通匪之人,集团拿获解办,倘有会匪劫屋,务要同心格杀,或报官军剿办,切勿袖手旁观。
第九条:木匠、砌匠每工价银壹毫,石匠每工壹佰三拾文,缝衣匠每工钱六十文,弹棉花匠每斤钱十四文,棉被每床钱壹佰伍拾文。
以上各条,各宜遵守。如有抗违,任由董事公议,或罚或究。勿谓言之不早。中华民国3年3月28日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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