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瑶瑶王
宋代瑶族内部已分化成以酋长为代表的统治者和百姓两个阶层。其中未入户籍的酋长掌有较多土地,他们将田地出租给百姓,不向承租户收取租金,但要求承租户提供劳役。同时,酋长还拥有裁定诉讼的权力。峒中“男丁受田於酋长,不输租而服其役,有罪则听其所裁,谓之草断”。[23]
官府对瑶族主要采取羁縻政策,《桂海虞衡志》谓瑶人:“其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姑羁縻之而已”。除了免瑶人的徭役之外,羁縻制度共有三项:
(一)对已入籍的瑶民采取给田以耕的办法,实行“计口给田”。“峒丁等皆计口给田,多寡阔狭,疆畔井井。擅鬻者有禁,私易者有罚。”[24]“夫熟户、山瑶、峒丁有田,不许擅鬻。不问顷亩多寡,各有界至,任其耕种。”这种计口田“一夫岁输租三斗,无他徭役,故皆乐为之用”[25]。
(二)抚瑶土官制。土官制最早兴起于宋代,元代沿袭,明、清两代趋于完善。土官制的内容是:封建朝廷在瑶人中“诏补”愿为朝廷效力的土豪或土酋为瑶官,再由瑶官招聘所属部下,瑶官大多可以世袭。溪峒中的土地为瑶官所有,瑶官将土地贡献给朝廷,朝廷再将这些土地赐封给瑶官。瑶官按户籍登计的人口,将土地分给辖区内的瑶户或峒民,并均定租赋。峒民要交一定的赋税,还要为瑶官服役。抚瑶土官制不等同土司制。瑶官只是协助朝廷处理瑶族政务,土司则拥有很大的自治权力。(www.daowen.com)
(三)以制度严控瑶民的土地交易,防止瑶民土地被山外豪强侵夺。在土地上采取扶瑶限民制度。即鼓励瑶人向民人购买土地,禁止民人购买瑶人土地,禁止瑶人向民人出卖土地。
(四)对那些分布在深山之中、距离太远的瑶民放任其流,不要求其进入户籍。所谓“二广居山谷间,不隶州县,谓之瑶人”[26]。
由于瑶族有田可耕,生活安定,宋代的绝大部分时间里,贺州民族关系十分和睦。《舆地纪胜》载:“去州二十里,深山大泽间多瑶人,所居民俗耕种,虽无资积,亦不饥寒。自九嶷之南,崇山峻岭,高排霄汉,绵亘数百里,皆贺之境也。贺之为州,士知为学,民知力田,虽溪洞蛮瑶,亦皆委顺服役,而无剽悍之患。风清气淑,与中州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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