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称为地震的三要素,地震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三要素”的预报。目前有些科学家认为,应考虑再增加地震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两个要素。另外,按照地震预报的时间尺度又可分为长期预报、中期预报、短期预报、临震预报和震后震区余震及趋势预报5个阶段。长期预报是指几年到几十年或者更长的时间的地震危险性及其影响的预报;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几年内将要发生的破坏性地震的预报;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的破坏性地震的预报;临震预报是指几天内将要发生的破坏性地震的警报或预报。通常情况下,预报的时间尺度越长,预报的区域范围就越大,预报的时间尺度越短,预报的区域范围就越小。
这里有一点需要强调,上述预报中,特别是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只能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发布,是政府行为。不管是专业的还是业余的、集体的或个人的,对上述地震预报内容所持的判定意见或分析结果,只能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上报,而不能自行向公众散布或发布。因此,有必要区分“地震预测”和“地震预报”这两个概念。 “地震预测”是有关人员为地震预报提供的参考资料或意见。 “地震预报”是指有关政府部门对公众发布的、未来一定时间内将要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公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章第16条可以看出,关于“地震预报”和“地震预测”这两个词是清楚地区分了的:“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考虑到地震预报的发布所带来的对经济社会的巨大影响,区分这点很有必要,能使老百姓更清楚地知道以后发生地震该信谁的。
我国对地震预报的发布具体规定有哪些呢?
1988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了《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地震预报是对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及地震影响的预测。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临震四种。
(2)发布地震预报的权限。
①地震长期预报,由国家地震局组织其他有关地震部门提出,向国务院报告,为国家规划和建议提供依据。
②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家地震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震部门提出,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视区作出防震工作部署,同时报告国务院。
③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震部门提出,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报告国务院。涉及人口稠密地区的,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经国务院批准后再行向社会发布。
④北京地区的地震短、临预报,由国家地震局负责汇集其他地震部门的预报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组织会商后,提出预报意见,经国务院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www.daowen.com)
⑤向各国驻华使领事馆、外交机构通告地震短、临预报的工作,由外交部或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预报意见进行。
⑥在已发布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地震短期或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3)发布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要明确提出时间、地点、震级及地震损害估计,以便采取相应的防震抗震措施。该预报在预报期限内有效,至期未震时,有关部门应重新研究,由原发布机关做出撤销或延期的决定,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4)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及地震工作者、群测点及测报员以及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地震预报意见未经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前不得向外泄露,更无权对外发布。
(5)有关地震预报的新闻及其他与地震预报有关的抗震、防震措施的宣传报道,均由新华通讯社统一供稿,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报道。
(6)新闻、宣传、文艺等部门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地震知识和地震工作的宣传报道。涉及地震短临预报水平的宣传报道、写实的文艺创作,在发表前应征得国家或省级地震部门的同意。
(7)国家鼓励地震预报方面的国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但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担和发布涉及他国的地震预报。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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