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国内外数字城市进展情况可看出,国内外数字城市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差异。
(1)数字城市建设法规制度建设差异。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和组织在数字城市建设过程中十分重视信息制度与法规的建设。但我国在数字城市发展过程中,只由一些行政机关对互联网管理出台了若干限制性的行政法规,对地理信息系统和基础网络建设有相关规章制度,而对于如何促进基础网络设施建设、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电子政务、电子交易、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还没有制订相关的法律。随着我国数字城市、电子政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上敏感性数据需要保护,而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技术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我国数字城市的发展。
(2)信息资源共享程度的差异。信息资源共享程度是衡量数字城市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丰富的信息资源如若没有有效的共享机制和共享技术平台,数字城市的建设将面临极大的阻碍。在国外,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拥有丰富、共享的城市建设资源。而我国目前虽然各城市有强烈的信息资源共享需求,但我国的信息资源共享还处于比较低级的发展阶段。对比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于我国信息资源共享程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www.daowen.com)
(3)规范化、标准化基础有差异。数字城市信息共享的基本前提是标准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和服务基础,是国外信息化的先天基础。在国外,基础地理信息遵守国家标准。而我国城市空间基础信息方面虽然有较为成熟的标准,但现行标准过于强调手工处理需要,没有很好地适应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形势,缺乏对地理信息数字化的适应和变化。
通过比较发现,我国的数字城市发展仍处于低级阶段,上述各方面的差异要尽快迎头赶上,以弥补我国与国外发达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大力提高我国在未来信息化社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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