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城市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城市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实践证明,人类的发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每一个社会发展阶段都有其特定的规律,我们只能遵循而不能违背。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力,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类不断地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作环境自净。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环境污染也在加剧,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生活工业污染严重城市是一个物质、信息、能量流动较快的系统。”[5]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课题之一。我国城市环境的问题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方面是环境污染,包括城市大气污染、城市水荒和水质污染、城市噪声污染、城市废弃物和垃圾污染等。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6月公布的《中国城市环境保护》报告指出了我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三大新问题:一是城市环境污染边缘化问题日益显现,二是机动车污染问题更为严峻,三是城市生态失衡问题不断加重。
虽然在多年的综合治理之后,我国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基本得到控制,但是环境污染问题依然相当严重,重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我国进入一个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因素。
环境污染最直接、最容易被人们所感受的后果是人类生存生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雾霾天气频发,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的群体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一)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1.酸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酸雨使土壤和河流酸化,并且经过河流汇入湖泊,导致湖泊酸化。湖泊酸化以后不仅使生长在湖中和湖边的植物死亡,而且威胁着湖内鱼、虾和贝类的生存,从而破坏湖泊中的食物链,最终可以使湖泊变成“死湖”。酸雨还直接危害陆生植物的叶和芽,使农作物和树木死亡。
2.有害化学药品对生物的危害
农药是一类常见的有害化学药品。人们在利用农药杀灭病菌和害虫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危害着包括人类在内的多种生物的健康。许多农药是不易分解的化合物,被生物体吸收以后,会在生物体内不断积累,致使这类有害物质在生物体内的含量远远超过在外界环境中的含量,这种现象称为生物富集作用。生物富集作用随着食物链的延长而加强。
3.重金属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有些重金属如Mn、Cu、Zn等是生物体生命活动必需的微量元素,但是大部分重金属如Hg、Pb等对生物体的生命活动有毒害作用:生态环境中的Hg、Pb等重金属,同样可以通过生物富集作用在生物体内大量积累,从而产生严重的危害。
4.富营养化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富营养化是指因水体中N、P等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含量过多而使水质恶化的现象。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田排出的水中含有很多N、P等植物必需的矿质元素,这些矿质元素大量地排到池塘和湖泊中,会使池塘和湖泊出现富营养化现象。池塘和湖泊的富营养化不仅影响水产养殖业,而且会使水中含有亚硝酸盐等致癌物质,严重影响人畜的饮水安全。
(二)环境污染对人类的危害
作为工业发达的国家,我国正遭受着最为严重的空气污染,许多城市的空气质量已恶化至威胁人类健康的程度。严重的大气污染使我国呼吸道疾病发病率居高不下。慢性障碍性呼吸道疾病,包括肺气肿和慢性支气管炎,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最主要的致死病因,我国每年在这些疾病上的花费是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两倍多。
水是人类维持生命的基本元素。每一次商品交易中其本质都会涉及水问题。随着城市的发展,水变得更加紧缺。城市分配60%的水资源被用作饮用水。但在全球范围中,少于一半的水资源被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浪费通常占可利用水的60%。全球范围内在水问题方面的花费每年约为140亿美元。当前,有28亿人或者说全世界39%的人口面临着用水紧缺的问题。
按目前这种趋势,到2030年时可能上升到40亿。全球水资源的紧缺估计每年致使损失了3.6%的经济增长。在美国加州,水资源问题的花费已经占全州花费的2%。(www.daowen.com)
污染严重、浪费惊人,在这个水资源本来就有限的星球上,人类却在肆意践踏着生态,污染着水源,使人类可利用的水资源越来越少。人类生存面临威胁。
水体污染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水资源供应更为紧张,严重威胁到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由于水体普遍受到污染,饮用水的安全已经难以保障。在整个经济发达的长江三角洲的河网地区已很难找到可直接安全使用的洁净地表水源,许多饮用水源中甚至发现种类繁多的有毒物和致癌物质。例如,作为制药中间体的苯丙噻唑浓度提高了100倍,作为塑料增塑剂的邻苯二甲酸酯浓度明显增加。在珠江广州河段水源中检出了数百种微量有毒污染物,其中六六六、滴滴涕及其衍生物等浓度大大超过标准。
环境污染对人类来讲有致突变作用。致突变作用是指导致人或哺乳动物发生基因突变、染色体结构变异或染色体数目变异的作用。人或哺乳动物的生殖细胞如果发生突变,可以影响妊娠过程,导致不孕或胚胎早期死亡等。人或哺乳动物的体细胞如果发生突变,可以导致癌症的发生。常见的致突变物有亚硝胺类、甲醛、苯和敌敌畏等。另外,环境污染还有致畸作用,致畸作用是指作用于妊娠母体,干扰胚胎的正常发育,导致新生儿或幼小哺乳动物先天性畸形的作用。
(三)市民环保意识的缺失
生态道德意识是人与自然之间道德关系的要求和体现,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道德关怀,自觉承担起对自然环境的道德责任,体现了人类道德进步的新境界,体现了人类自我完善的新发展。是否具有良好的生态道德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和个人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生态价值意识即生态价值观念,指人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形成的对地球生态环境的价值评价、价值取向。人们在长期与周围环境的接触中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逐渐产生了有关生态环境的意义、好坏、美丑、利害等观点和看法,从而形成了关于生态价值的观念。在现阶段,市民生活追求偏隘、单纯追求物质丰富满足、忽视环境保护皆是环境恶化的人为因素。根据牛津字典的解释,物质主义为“全心沉迷于追求物质的需求与欲望,导致忽视精神层面的生活方式,对物质的兴趣完全表现在生活方式、意见及行为上”。而根据以上解释,全心沉迷于追求物质的需求与欲望,导致忽视精神层面的生活方式。对物质的兴趣完全表现在生活方式、意见及行为上的人称为物质主义者。物质主义是一种重要的生活价值观,物质主义者将物质占有视为其人生的重心,由消费行为来获得生活上的满足。因此,对物质主义者而言,财物及其获得是他们个人的首要目标,是其生活的一种方式;物质主义者评价财物及其获得高于其他事物和活动,物质就是他们的价值。
物质主义是一种只对物质有兴趣,对其他社会目标皆不感兴趣的文化系统。在一个文化中,如果大部分的人把追求物质的理由定义为传统上经济学者所谓的非功能性时(如地位的追求等),即为物质消费文化。
市民危机意识的不足是环保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生态忧患意识是人类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而萌生的对自己前途命运的思考和认识。对人类来说,最可悲、最可怕的不是遇到了生态危机,而是缺乏对生态危机的觉察,大难临头却不知不觉,甚至盲目乐观。只有觉察到潜在的生态危机,才有可能缓解和彻底消除生态危机。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人类首先必须调整自己的需要理念,建构合理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其次,人类必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调整、规范和优化自己的利益关系和利益结构,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最后,人类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能力,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四)城市政府环境管理能力的不足
政府以经济指标为导向,环保意识不足是影响环境管理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长期处于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粗放型运行状态,单位产值所消耗的资源比发达国家甚至其他发展中国家高得多。传统经济增长方式是以生产需求扩张和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支撑的经济增长结构模式,这首先导致了经济结构的失衡,形成了缺乏竞争力和开拓市场能力的生产体系,加之这一过程对社会资金和资源的大量消耗和浪费,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的双重危机也就在所难免。
传统的经济排斥市场机制,未把环境资源纳入市场,视环境为一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用牺牲环境作为换取经济增长的代价,企业单纯追求产值或产量,而无需核计成本和环境资源的消耗,从而导致了资源退化和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对于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政府虽是责任的主体,但相关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应如何履行其责任、怎么保证其履行责任,更没有明确规定若不履行相应职责应承担什么责任。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仍是重经济发展、重速度、重规模、重眼前;轻资源环保、轻效益、轻创新、轻长远,以GDP论英雄,急功近利,导致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和行政干预环境执法等现象长期存在,环保部门面对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方片面强调营造“宽松”的发展氛围,有的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出台“企业宁静日”等土政策,不准执法部门进园区、厂区检查,干扰正常执法;有的在进行决策时,未严格依法行政,环境信息不透明,忽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引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有的对环境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遇到问题相互推诿,避重就轻,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一些地方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P,不履行环境责任或履责不到位,已经成为制约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因。
经济增长水平仍是现在衡量和反映各级政府和领导政绩的主要标准,考核干部实行的是从上而下,以当地的GDP增长为依据的体系。对于地方政府官员进行政绩考核时,各种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尤其是GDP的增长依然是作为主要内容,把本地区的经济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企业规模、招商引资情况等作为衡量政绩的硬性指标。这种考核体制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地方发展经济的热情,却挫伤了地方提供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积极性。这就使得一些地方把完成经济指标作为大力发展的任务,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片面地理解为以GDP为中心,把发展才是硬道理片面地理解为GDP增长才是硬道理,不在资源和环境的可承载力上下功夫研究,而是盲目搞投资项目,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现象十分严重。政府管理应该遵循价值规律,把环境作为一种资源,将生产和消费都推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的巨大潜力,使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即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在这种机制的转变过程中,政府的干预职能尤为重要,政府应对环境保护发挥作用。
在城市环保中,政府立法和政策滞后体现着管理上的不足。我国的环境立法和行政法规中虽然制订了专门针对环境管理体制的条款,然而其机制还不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设也长期滞后于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在环保立法方面更是落后于行政体制改革。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环境法律制度还有着强烈的行政主导性,缺乏对立法的基础性分析和实证性研究,缺乏内在的体系化的思考和设计;另一方面,我国环境法规制度还不够健全,加上立法制度和立法背景等原因,各种立法规定之间很难相互衔接和协调配合,造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不统一,以致统一管理目标实现的难度加大。造成环境整治、环境监察无章可循的根本原因是环境立法不健全,环境专门立法的缺位。环境专门立法的缺位,不能认定明显破坏环境资源者构成犯罪,使得我国环境执法的许多方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执法实践中“形同虚设”。一些环境资源法律、法规没有制订配套的实施细则及规范性文件,连释义文本也没有,造成环境执法法律责任的认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明显影响了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此外,地方政府各部门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制订本部门管理的资源法律,并通过法律来加强自身的授权和权力,造成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在政策制订和规划上各自为政,相互衔接不够,使生态保护标准和生态建设各异,措施综而不合,非常不利于国家对生态保护的宏观调控;加上一些分工不够明确合理,造成多头管理,执行分工时职能常常越位、重复和交叉,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生态环境的破坏,突出表现在水资源管理与污染防治、特种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等;资源管理部门政企不分,资源管理部门既有监督生态建设的职能和保护,又有经营和开发资源的任务,此种情况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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