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一种,具有基本建设项目的特性。公路建设项目按划分的标准不同,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投资的再生产性质划分
可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有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重建等;属于更新改造项目的有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和设备技术更新项目等。
1.新建项目
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项目。即在原有固定资产为零的基础上投资建设的项目。按国家规定,若建设项目的原有基础很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的,也当作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
扩建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原有的基础上,投资扩大建设的项目。如在企业原场地的范围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产品的生产能力而建设的主要生产车间、独立的生产线或总厂下的分厂;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增建的业务用房等。对于交通建设项目来讲,像道路的加宽、交通设施的增加和完善等都可以看成是扩建项目。
3.改建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工艺条件等进行改造的项目。我国的相关规定,企业为消除各工序或各车间之间生产能力的不平衡,增建或扩建的不直接增加本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的车间为改建项目。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增加或扩建部分辅助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并不增加本单位主要效益的,也为改建项目。对于交通建设项目来讲,像局部路线的改移,改渡口为桥梁,改越岭线为隧道等,可以看成是改建项目。
4.迁建项目
迁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事业单位,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迁移到另地建设的项目,不论其建设规模是否扩大,都属于迁建项目。对于交通建设项目来讲,由于重新考虑路网布局的需要,废除原有道路,重新建设的路线走向,可以看成是迁建项目。
5.重建项目
重建项目是指原有企、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已建成的固定资产的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重新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尚未建成投产的项目,因自然灾害损坏再重建的,仍按原项目看待,不属于重建项目。
6.技术改造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方法,为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能力、降低生产成本、改善劳动条件而投资建设的改造项目。例如,对于道路交通设施的改造,对于交通流的重新组织,以增加道路通行能力的项目,可以看成是技术改造项目。
7.技术引进项目
技术引进项目是技术改造项目的一种,少数是新建项目,主要特点是由国外引进专利、技术许可证和先进设备,再配合国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例如引进成套的施工设备等项目。
(二)按建设规模(设计规模或投资规模)划分
依据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对于公路建设项目,新、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边防和跨省干线长度>200km,独立公路大桥>1000m的,为大、中型项目。对于公路更新改造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为限额以上项目;总投资在100—5000万元的,为限额以下项目;总投资<100万元的,为小型项目。
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97),公路隧道:长度L≥3000m的为特长隧道;长度在1000—3000m之间的为长隧道;长度在250—1000m之间的为中隧道;长度在250m以下的为短隧道。公路桥梁:总长8—30m,或单孔跨径5—20m的为小桥;总长30—100m,或单孔跨径20—40m的为中桥;总长100—500m,或单孔跨径40—100m的为大桥;总长≥500m,或单孔跨径≥100m的为特大桥。
(三)按建设阶段划分
可分为预备项目(投资前期项目)或筹建项目、新开工项目、施工项目、续建项目、投产项目、收尾项目、停建项目。
(四)按投资建设的用途划分
可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1.生产性建设项目
即用于物质产品生产的建设项目。如工业项目、运输项目等。交通运输项目是直接为生产和流通服务的,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应该看成是生产性建设项目。
2.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是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项目。非生产性项目还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五)按资金来源划分
可分为国家预算拨款项目、国家拨改贷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企业联合投资项目、企业自有资金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外资项目。
(六)竞争性、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1.竞争性项目
竞争性项目是指投资收益和风险比较高,市场调节比较灵敏,竞争性较强的建设项目,主要是制造业和房地产项目。
2.基础性项目(www.daowen.com)
基础性项目是指建设周期长、投资量较大的基础设施和部分基础工业项目,如交通、通信、能源、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一些基础性项目具有自然垄断性,有些基础性项目收益较低。
3.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是指那些主要为社会发展服务、难以产生直接回报的建设项目,如科研、教育、医疗保健、文化等社会事业,也包括某些公路建设项目。
(七)按公路技术等级划分
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97),公路根据使用的任务、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55000辆;六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45000—80000辆;八车道高速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60000—100000辆。
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的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000—30000辆。
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3000—7500辆。
三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000—4000辆。
四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双车道1500辆以下;单车道200辆以下。
公路技术等级的选用,应根据交通量调查、预测交通量和公路网整体规划,从全局出发,结合公路的使用任务、性质综合确定。在公路设计时,我国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设计年限为20年;二级公路为15年;三级公路为10年;四级公路一般不超过10年,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根据《公路法》及有关的公路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公路技术等级的选用,应根据公路网的规划,从全局出发,按照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远景交通量综合确定。在同一条公路中,可根据交通量等情况,分段采用不同的车道数或不同的公路等级。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 001-97)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已有公路,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按照公路网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提高其通行能力和使用质量,以达到相应的等级公路标准的规定指标。新建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工程的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
(八)按公路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这就是我国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公路所处的地理位置、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公路交通运输的特点所作的公路行政分级。这种分级影响和决定了我国公路投资体制、公路建设与管理体制等一系列法规、制度的形成。总的来说,我国公路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的公路事业。
1.国道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它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划,由各所在地省、市、自治区负责建设、管理和养护;维修养护的资金目前由养路费解决,费改税后由燃油税提供资金,大中型新建、改建项目以国家投资、部分养路费及其他集资、融资方式解决。
2.省道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以省会城市为中心,联结省内各重要城市、交通枢纽、主要经济区的干线道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重要公路,它们是在中央政府颁布国道后,由省、市、自治区的交通主管部门对具有全省意义的干线公路加以规划,并负责建设、养护和改造的公路。
3.县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大部分县道由县政府自行负责规划、建设、养护及使用,少部分县道由省级政府规划、建设及养护。
4.乡道
乡道是直接或主要为乡、村内部的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和乡、村与外部联系的公路。乡道要由县级政府统一规划,并由县、乡组织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
5.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就是专供或主要供某特定工厂、矿山、农场、林场、油田、电站、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结的公路,它由专用部门或单位自行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省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因故发生变化时,由专用部门或单位申请,经省级政府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县道。
(九)按公路的经济性质划分
按公路的经济性质划分为经营性公路和非经营性公路。
把公路划分为经营性公路和非经营性公路是改革开放以后才提出的。在加快我国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为了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公路投资、融资的改革措施,尤其是大胆利用外资和吸引私人、企业及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参与公路基础设施的建设。随着改革的深入,先后进行了沪宁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深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准确表达高速公路的经营性质,提出了经营性公路和非经营性公路的分类。
“经营”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经度营造,筹划营谋”。一般的理解,经营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种企业行为,即企业根据其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制订应采取的目标、方针、策略的系统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追求较大利润。企业、私人或国外投资者之所以愿意拿出钱来投资公路建设,其目的也是为了追求利润。因此,经营性公路,就是以追求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竞争性投资的公路项目。
从公路的技术经济属性可知,公路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它是国家的重要基础结构。我国投资项目划分为三类,即竞争性投资项目、基础性投资项目和社会公益性投资项目。作为国家基础结构的公路,应划分为基础性投资项目或者社会公益性投资项目。高等级公路有比较显著的“级差效益”,同时还要考虑到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底子薄,缺少全面大规模发展公路现代化交通事业的资金,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加快公路建设速度,也不排除在高等级公路建设过程中,选择部分条件适合的高速公路项目,作为竞争性投资项目来操作和运行,只要政府政策对头,引导得法,管理有效,控制适当,就能做到既能吸引中外经济单位资金,加快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又不会影响国家对公路基础设施的控制。经营性公路就是在这种指导思想及实践的基础上出现的。
当前,从经营性质的角度,可以将公路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经营性公路,它主要包括有偿转让经营权的公路,实施公路企业资本化(股份制等)经营的公路和实施BOT项目建设经营的公路。由于公路是国家的基础结构,上述公路的经营与市场上一般商品的经营还有很大区别,我们可以把经营性公路统称为政府对公路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这些项目之所以称为经营性公路,主要特征是经营公路的主体是公司制企业,他们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盈利。按照国家对投资项目的分类,经营性公路项目属于竞争性投资项目。第二类是非经营性公路,在非经营性公路里又可以细分为两种,一种是收费性的高等级公路(包括收费桥梁和隧道)。收费性高等级公路的投资除含有政府拨款外,还含有政府担保的社会集资、向银行的借款、贷款及各种形式引进的外资。为了偿还公路建设的借贷资金及用于公路维护成本、收费开支等,这些高等级公路要向使用者收费。这类收费公路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建设这类收费公路的单位无论如何称呼,他们都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其收费的目的,中央政府也有明文规定,就是为了偿还借贷款,一旦借贷款还清本息之后,要立即停止收费;如果还清借贷款后继续收费,必须得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得收入,只能用于公路建设,实行滚动发展。为了区别于不收费的社会公益性公路,我们可把这类收费的公路称为基础性公路,它们可以归为中央政府划分投资项目类别里的基础性投资项目。非经营性公路的第二种是不收费的社会公益性公路。它们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以工代赈或者个人及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这些公路不收取过路费,其养护管理成本从征收的养路费中开支,即社会公益性公路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要通过收取税费的方式解决,实行路政与养护相互协作的管养结合的体制。目前,我国的社会公益性公路主要是中、低等级的普通公路,实行混合交通。
根据高等级公路级差效益原理,目前我国使用这个标准界定收费公路基本上是合适的。由于过去沿用的习惯,公路交通行业一直把所有的收费公路都一概称为经营性公路,这种称谓容易把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公路和以收费还贷为目的的基础性公路混淆起来,理论上是不合适的。
对公路项目进行不同的分类,有利于观察、分析和研究基本建设的投资结构,加强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和调控,能更好地发挥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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