旱灾无情,饥荒吃人,铁的历史事实证明了农业生产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前提。粮食生产、防各种自然灾害,尤其是对粮食生产带来严重影响的旱灾,是任何时代都必须常抓不懈的首要问题。
1.皇帝减免税粮
明太祖朱元璋统一中国后接受“民急则乱”的历史教训,采取“用宽”政策,面谕全国官吏:“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要在安养生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人们对防御自然灾害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明朝的救灾措施较完备,尤其对水旱灾害的赈济甚为普遍,有关章节保留一些典型记载。如万历三十八年(1610),四月,山东旱灾,赈济;十月,济、青、登、莱四府旱灾更剧,照例蠲免;又十月,以被灾十分,丘县、堂邑等县,酌另赈恤。[3]
明朝皇帝对全国受灾地多采用减免税粮的办法。明孝宗朱祐樘弘治二年(1489),华县“连年干旱饥荒”[5],白水县发生了旱饥[16],减免了陕西省受灾地区秋粮三分之二。[17]明武宗朱厚照正德六年(1511),华县,“因旱、雹灾免征税粮”。[15]
2.地方官领导百姓抗灾(www.daowen.com)
嘉靖六年(1527)秦东地区的澄城县、白水县、大荔县、华县、渭南县、富平县都遭受了旱灾,并且蝗灾与之并行。正定人杨时泰任富平县县令,教农民用吊杆提水,并疏通渠道灌溉农田,抵御旱灾。[10]
3.明朝末期官方施救不力或者加重农民负担
明朝末年,明政府面对大旱,不仅不减轻农民负担,反而逼着民众缴纳赋税,导致社会更大不稳定。天启七年(1627)澄城县,“大旱,米斗七钱,死尸遍野。知县张斗耀逼征赋税,激起民变,三月戊子,被郑彦夫等所杀”。[13]崇祯元年(1628)澄城县,“连年饥荒,差粮不减”。[13]
今天的秦东地区在明朝时期发生了多次旱灾,并引起了影响严重的饥荒。虽然政府曾经有过一定的救助活动,但是到了明朝末期内忧外患加之连年灾荒,加速了明朝灭亡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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