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中丧葬中,与作佛事和演丧戏相配合的就是宴饮。作佛事和演戏吸引了不少乡里群众观看,他们与丧家的邻里戚友,大大增加了丧礼的人数规模。丧家为了表示好客,也意在显示自家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大摆筵席,招待来客。在泾阳县,“自初葬以及窆棺,皆用乐,具酒食款宾客”。[42]在盩厔县,“其小民之家,乃有盛作佛事,或召优酣饮者”。[43]
这样以来,丧礼既有俳优的演出,又有客人的饕餮酣饮,丧礼的主题发生了逆转,由悲戚变成了娱乐。因此,这种丧礼遭到社会正统观念的批评。在三原县,“今陋俗,丧事用乐,酒肉燕客,……皆伤情害理之甚,俗之万不可从者,尤当严为禁革,以为世道人心之防”。[44]在正统观念看来,宴饮是丧礼中伤情害理之事,呼吁地方政府禁止,以维护礼教。有的批评者甚至认为,宴饮之事之所以在丧礼中发生,尽管民众有责任,但地方长官也没有管理,理应被问责。在咸阳县,“然习俗移人,侈靡是竟,乃有盛作佛事,或召优酣饮者,……颓风陋俗,猝不能尽改,民任其顽,亦长官者应分其咎也”。[45]这位批评者为了谴责宴饮等丧葬陋俗,不惜得罪地方长官。可见,在卫道士看来,宴饮等习俗是十恶不赦的异端。(www.daowen.com)
以上是清代关中丧葬中的主要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个别地方存在的个别问题,如居丧嫁娶。蒲城县就有这样的事情。“丧期用阴阳家言,有乘丧嫁娶,名曰‘拜丧’。”[46]丧葬和嫁娶在民众生活中是两件同等重要的大事,它们的仪式都很隆重。但两者之间的性质是相反的,前者的性质是死,后者的是生。在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社会,何况,清代统治者倡导以孝治天下[47]。因此,从理论上来讲,丧葬的地位可能要比嫁娶的高,在丧葬遭遇嫁娶时,后者要给前者让路。对此,雍正在一份诏令中做了分析和规定:“朕闻吉凶异道,不得相干。故娶在三年之外,而聘在三年之内者,《春秋》犹以为非。……愚民不知礼教,起于皂隶编氓之家,有虑服丧之后,不得嫁娶,乘父母疾笃及殡殓未终而成婚者。其后商贾中家亦多有之,士大夫亦间为之,而八旗效之。朕甚悯焉。自今伊始,自齿朝之士,下逮门内有生监者,三年之丧,终丧不得嫁娶,违者夺爵褫服。其极贫皂隶编氓,父母卧疾,呻吟床褥,必赖子妇以躬薪水、治饔飨者,听其迎娶、盥馈,俟疾愈、丧毕,而后成婚。”[48]这份诏令显示,尽管从礼教上讲,丧葬与嫁娶“遭遇”时,后者要给前者让路,但在实际生活中,下至贫民上至士大夫在内的不少民众,将二者的地位翻转过来,以后者为主。蒲城县的民众就是如此,尽管这样的做法不合礼,也不合法,却在蒲城民众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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