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在摩天楼外部空间生产过程当中存在另一种权力关系的相互作用,它们不再是空间使用者的个体身份之间的权利差异,而是在物质空间生产进行中政治与资本,或者资本与资本之间的“集体的、有组织的斗争”,“是在象征性的权利关系中再造自身的过程”[77],而最终形成摩天楼的物质形态及其与都市空间的关系则可理解为这一权利关系的空间表征。
1929年,新沙逊洋行拟在江西路福州路口兴建汉弥尔登与都城饭店两幢摩天楼,这一建造举动对福州路商业价值提升产生巨大影响,新沙逊洋行的开发行为也被媒体解读为沙逊期望打造“与南京路匹敌”的商业“新中心”的野心。在这一路口4个道路转角都采用了凹圆弧界面,以西北角的工部局大楼为首,将结合其他三个转角建筑,最终形成以伦敦牛津圆环(Oxford Circus)广场空间[78](图6—1—18)为样本的公共租界第一个街道广场空间。[79]至20世纪30年代后期广场西南角建设大厦的最后完工标志着这一街道广场空间规划实现,在这一过程中街道其他三个转角摩天楼的最终外部形态的具体呈现与公共租界工部局的介入与控制有着很密切的关联。
图6—2—18 英国伦敦的牛津圆环广场明信片(20世纪初)
“改善工部局办公地块四周道路交叉口的平面形状和转弯半径”的城市空间界面处理建议早在1918年12月就已由工部局工程师(Acting Engineer & Surveyor)哈勃提出,而后根据1920年3月25日,工部局公布的年度道路计划中正式实施“新的工部局办公楼附近的四个路口将由目前的尖角改为圆角”。结合西北角工部局大楼凹圆弧界面更改后,福州路与江西路口西南角、东北角、东南角都改为半径凹圆弧界面处理,但在后期向地块业主征地过程中却受到了包括沙逊在内所有业主的反对,沙逊提出“这一凹圆弧转角的调整仅仅是为了配合新建成的工部局大楼凹圆弧转角”,却提高了自身建筑的造价,并且使得“该地块在江西路沿街面从102英尺缩至45英尺”。其他业主也表达“按照凹圆弧界面进行建筑设计比凸圆弧更难”的反对情绪,对此,工部局一律给出了此为“公共需求”(Public requirements)的简明统一的回复[80]。而后在99号册地都城饭店提交给工务处的方案中,由于建筑屋顶“额外的方形体量”(extra cubic space)超过了当时建筑章程中规定的84英尺的高度控制,而业主沙逊主动提出如果工务处按照该建筑方案准予建设,那么他将无偿转让1/4圆部分的土地给工部局,也就是为了配合工部局大楼凹圆弧转角处理,满足工部局需要向业主征地的部分。对于这桩是应允超额高度,还是选择抵消部分土地赔偿金之间的买卖,工部局选择了前者,其后,该路口的其他两转角摩天楼的征地也依照了这一案例进行。(图6—2—19)
图6—2—19 工部局大厦四周道路变化过程,由左至右分别是1921年前,1921年至1935年,1935年后(www.daowen.com)
在建筑风格高度统一上,工部局工务处也进行了介入,174号地块原为工部局所有,工部局决议“出售该块土地时,应该与买主签订一协议以保证新建建筑不能比周围的建筑显得低档”,因此在1932年6月工部局和新瑞和洋行签订的土地买卖合约中包括了以下一条款:“为了与最近的周围建成的建筑协调,新建筑的风格和标准(style and standard)要经过工部局同意”,在8月,业主最终提交的建筑图纸中,建筑的高度比汉弥尔登大楼高出了20英尺,虽然是由两家不同的英商洋行设计,但建筑在风格及建筑造型上几乎完全一致,建筑标准方面也达到了工部局的要求,方案获得通过[81]。最终形成的广场空间一改以往道路计划中常规采用的街道转角凸圆弧处理方式,而采用凹圆弧界面处理;同时,除工部局大楼外,其他三幢摩天楼,包括都城饭店、汉弥尔登大楼及建设大楼在建筑高度与风格上都做到了相当地统一,构成了较为协调的城市竖向空间界面。可见,三幢摩天楼向工部局工务处的申建过程体现了工部局与业主之间进行的利益博弈,也即是政治权利与资本权利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公共需求”(Public requirements)的强势回应与新建筑“风格和标准”(style and standard)的限定则体现了政治权利对空间生产的明确作用。(图6—2—20)
图6—2—20 工部局大楼对角汉弥尔登大楼与福州大楼围合空间
在近代上海摩天楼建造过程中另一个政治权利对空间生产进行干预的经典案例出现在法租界,与公共租界类似的是,首先这也是以建筑围合街道广场空间为目标,其次,干预的重要起因是其中建筑之一为具有政治权力的行政机构—麦兰捕房。这一街道空间广场围合的参与者之一中汇大楼,被要求在“公共广场”(La Place Publique)一侧按照“公馆马路柱廊章程”(Arcades Regulation of Rue du Consulat)[82],将公馆马路上的柱廊延续过来,并贯通整个建筑长达65米的西立面。考虑到此地段地价极高,中汇大楼主要设计者赉安洋行建筑师伦纳德(A·Leonard)认为此通道全无必要,他指出公董局的这种做法是“强加于用户的,他们被迫承受了公共广场的柱廊,对他们来说是一项沉重的负担,而且没有任何补偿作为交换”,同时,建筑师还提出这个65米的长通道也没有交通价值,既非道路拓宽所需,而通道的日常维护、清扫、监管等还将消耗更多的社会资源,“相对于此通道那对公众少得可怜的吸引力,这些付出完全不成比例”[83],但是业主对此提出的异议未被法租界公董局接受,因为强制要求这一柱廊空间延伸的主要原因是为强化中汇大楼与麦兰捕房围合的市政广场的身份特征。紧随中汇大楼之后建成的麦兰捕房,以其中间高、两侧低的对称体量关系进一步强化了广场的中轴线[84],最终两幢摩天楼底层界面形成的连续统一的柱廊空间成为社会权利关系在象征性的物质空间中的具体表达。照片中记录了两幢摩天楼建成后公共广场举行的仪式活动,这类活动以及承载活动的公共空间共同实现了公董局对于政治权力表达的深层次意图(图6—2—21)。
摩天楼作为的巨大资本象征物,隐藏于空间生产背后则是更加复杂的社会关系之间的博弈与权利较量,不管是其内部使用空间布局与装饰,还是外部在都市空间中的具体形态塑造,都显示出个体性的,或是集体性的权利关系对空间生产的巨大作用。齐格蒙德·鲍曼认为消费主义是理解现代社会的一个非常中心的范畴,列斐伏尔则更进一步以空间理论为主体,将消费主义解构,认为对于空间的征服和整合成为消费主义赖以维持的主要手段,空间是带有消费主义特征的,消费主义的逻辑也成为社会运用空间的逻辑,更重要的是,社会空间被消费主义所占据,被分段,被降为同质性,被分为碎片,成为权力的活动中心[85],这一点在对摩天楼空间生产的解构中显而易见,而权利关系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可以被理解为消费主义社会下对关系本身的消费逻辑。
图6—2—21 由中汇大楼与麦兰捕房围合的前广场正举行军事检阅(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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