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于公共租界建筑规则中对“建筑物高度”的规定,建筑设计需根据所在地块相邻街道宽度,或者所临空地大小作出相应调整,因此本节笔者将依照摩天楼所在区位不同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1.区位1:外滩地块
外滩最先建造起来的有利大楼与亚细亚大楼,分别高106英尺与106.5英尺,都于1913年获准建设,1915年竣工,因此需遵循1903年颁布的《西式建筑规则》中有关高度控制条例,也就是未经工部局核准,任何非铁骨架或钢骨架建筑高度不能超过85英尺,而有利大楼为上海第一幢采用钢结构的建筑,亚细亚大楼也采用的是钢筋混凝土框架建筑,因此按照条例规定不包括在控制范围内。根据有利大楼向工部局工务处申请建造时提交的长达6页有关建筑结构图纸的信件说明,及公和洋行与工务处之间往来邮件可知大楼建造属于工部局特批范围[85]。
1916年以后,新规则规定若建筑与宽度超过150英尺的永久空地相邻则不受高度限制,因此外滩成为符合这一条件的极好地段,以新海关大楼为例,建筑面向外滩一侧不限高度,加上顶部钟楼部分建筑总高度达到了260英尺(79.2米),而根据1916年新条例14(c)规定,若新建筑拟建于道路转角之处,该建筑高度以其相邻较宽之路为标准,但其沿较窄道路之长度不得超过其沿较宽道路之长度,且不超过80英尺。根据汉口路当时40英尺宽度,建筑沿汉口路一侧的限高为60英尺,为此公和洋行向工部局工务处提交申请,要求放宽要求允许其将大楼沿汉口路一侧高度由60英尺增加到93英尺,最初工务处处长态度上虽然不大赞成但也认为可以做出一些让步,经过多次协商后,最终以新海关大楼免费划出工部局拓宽四川路与汉口路所需土地来换取工务处的特许,而按照当时股价,这部分免费交出的土地价值大约为9万两银,[86]这是在公共租界“以土地置换高度”[87]的典型案例。而1929年完工的沙逊大厦,由于工部局在1926年颁布的官方道路拓宽计划中将南京路规划宽度为80英尺,因此沙逊大厦临南京路一侧高度可达到120英尺高度,所以沙逊大厦沿南京路上114.5英尺的高度是符合规定的[88]。(图5—3—1)
图5—3—1 沙逊大厦剖面图
2.区位2:沿街地块
随着公共租界经济的发展,人口增长及交通量的增加,尤其是公共租界商业集中区域的道路通行能力逐渐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要,公共租界工部局会依据实际情况每年对界内道路宽度进行调整,并且公布官方道路拓宽计划,建筑师则需要根据最新公布拓宽计划中的道路宽度(表5—2),依照建筑规则对建筑高度与街道宽度之间的限定关系,对摩天楼进行设计。
表5—2 1905—1926年公共租界中区年度官方道路拓宽计划(摩天楼所在主要道路)
(数据来源工部局工作年报和工部局公报中的专门项目官方计划(“official plans”),转自孙倩博士,《上海近代城市建设管理制度及其对公共空间的影响》,申请同济大学工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123—132。)
以位于九江路86A号地块的华侨大楼为例,建筑总高90.5英尺(27.7米),大楼于1924年开始设计,当时所临九江路宽度为33英尺,从建筑剖面图纸可看到,华侨大楼在设计时被要求由原有建筑红线向后退界(图纸中的虚线部分是原有建筑的所在位置),而图纸也标注出39英尺宽度,应为未来此处拟拓宽街道宽度,因此根据1919年对《新西式建筑规则》14(b)的修订条款:“任何建筑沿面街一侧任何一点之高度(除合理的建筑装饰物以外)不能超过至对面工部局道路线的垂于地面水平距离的1.5倍。在道路计划拓宽处,这一垂直点应该是从对面道路的规划道路线算起”,按照39英尺的1.5倍计算,得58.5英尺,即建筑从地面建至58.5英尺高度后需进行退界处理,对照建筑剖面图纸可以很清晰看到退台设计的辅助线示意。(图5—3—2)建筑首次退界高度为 6″(室内外高差)+14′(底层高度)+11′(1层高度)+11′(2层高度)+11′(3层高度)+11′(4层高度)=58′6″,即在第五层高度58.5英尺后开始退台,并且建筑第6、7、8层也是严格按照1∶1.5这一街道宽度与建筑高度的比例进行体量处理,可见建筑师非常严格地遵守了建筑规则的退界规定,并且在满足建筑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空间保障了业主利益。因此,最终建筑立面体量呈现出来的退台式风格实则为市政建筑控制与业主利益需求两方面博弈产生的结果。(www.daowen.com)
图5—3—2 华侨大楼剖面图
又如位于中区册地47号地块的新汇丰银行办公仓库大楼,地块一面临四川路,大楼于1930年开始设计,当时四川路已拓宽至70英尺,因此按照街道宽度与建筑高度1∶1.5比例退界计算,也就是说建筑在105英尺(70×1.5)高度需进行退界处理,对照建筑剖面图纸,建筑首次退界高度即为105英尺,也就是第8层高度,第九层则严格按照1∶1.5的斜线控制向后退台收进,与华侨大楼一样,建筑师在提交给工部局工务处的图纸上都明确标明了这一比例控制斜线,以示建筑设计中对建筑规则的明确遵守。(图5—3—3)
1919年对于新规则中第14(b)修订后不久,于1920年5月公共租界工部局工务处就在会议里提出“九江路是因为没有严格遵守建筑规则而造成不好后果的最典型的失败例子”,同时一致同意在今后坚决反对任何会造成交通拥挤和妨碍空间通风采光的做法[89]。1924年之后上海建造业逐渐进入下一个高峰,工部局对于坚决贯彻执行建筑规则当中有关高度控制条例的态度与决心使得城市空间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能够保持井然秩序,而从设计案例考察建筑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建筑师都较为严格地遵守了建筑条例,对于超过限高的建筑基本都按照条例当中街道宽度与建筑高度1∶1.5的比例关系进行退台式处理。
3.区位3:道路转角地块
1933年3月,选址于南京路西藏路口东北角地块的大新百货公司向工部局工务处申请建造120英尺高度的建筑,地块三面临街,分别是南面临南京路,宽80英尺,西临西藏路,宽80英尺,东面临劳合路,时宽40英尺,因此根据建筑规则中对于建筑高度控制,沿西藏路与南京路沿道路红线自地面可建高度都为120英尺,而根据劳合路宽度,临劳合路建筑高度仅可建至60英尺高,但根据1916年建筑规则第14(c)规定,“若新建筑拟建于道路转角之处,该建筑高度以其相邻较宽之路为标准,但其沿较窄道路之长度不得超过其沿较宽道路之长度,且不超过80英尺,沿劳合路一侧仍可以建至120英尺但不得超过80英尺宽度,若超过高度都需要按照1∶1.5比例退台处理”。对照1934年3月基泰工程司提交给工部局工务处图纸显示,建筑师虽然按照建筑规则对建筑高度进行了说明,但根据此次提交图纸,建筑在转角部位120英尺高度以上仍局部设计了三层设备用房,每层高12英尺,并且在顶部设三层高6角攒尖古亭的中国传统建筑装饰意向,严重超过了建筑规则当中指定的。这一设计未通过工部局工务处审批。
起初,大新公司向工务处提出申建120英尺高度建筑的请求时,工务处并未按照曾确定的限高规定立刻批准该项目,而是研究了该地块位置的交通问题,工务处处长哈勃认为120英尺的建筑将在两条干道的交叉路口造成较大拥挤,并且提出业主应将建筑高度降至109英尺(沿南京路和西藏路的7层屋顶标高),转角处的塔楼作为建筑装饰允许更高。但是,大新公司业主提出109英尺高建筑的可支配面积不足以保证收回巨额投资,并且提出“密度率”(density ratio)的概念,他们认为目前建筑容积是4 090 000立方英尺,占地面积44 427平方英尺,密度率是92,希望可以增加200 000立方英尺,高度增加一层至120英尺,业主认为在这一重要地块值得工部局工务处在高度控制上作出让步,这将使得城市空间周边景观更好,土地升值,业主提出加层位于地下及顶层局部,这并不会带来同时的人流高峰,给南京路带来过大的交通压力。经过讨论,工部局工务处批准了大新公司120英尺的请照申请,[90]但是大新公司建筑风格有了很大调整,转角顶部过大体量的中国传统装饰也最终完全取消,8层高120英尺为建筑基本体量,仅在南京路与西藏路转角位置高度略有突破,9层局部设置机房,立面外观采用现代图案装饰。(图5—3—4)
20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越来越多高层建筑开始兴建,尤其集中在公共租界商业中心区,建筑规则当中规定的84英尺限高已经形同虚设,大部分办公商业建筑都依照1919年14(b)的补充修订条款对建筑进行高度设计。出于对城市空间通风及采光等基础环境要素的考虑,建筑高度限制已经不仅是工部局考虑的唯一条件,在大新公司这一案例当中,建筑容积与“密度率”等参考数值已经纳入工部局在批准建设中的考虑要素,30年代以后建造起来的摩天楼当中建筑容积及密度率等数值在工部局对建筑高度的限制判断中还是起到了一定影响,工务处处长曾对这一容积容量的控制方法做出解释,他认为,“只要高层建筑四周有足够的空地,工部局不反对超过目前章程限高的建筑,可以通过在基地提供足够的空地以抵消高层建筑带来的使用者的增加,相对随意定一个限高,将每亩土地的使用者数量控制住更为重要。”[91]事实上,到20世纪30年代末,公共租界工部局最后一次公布的建筑法规当中已取消对建筑高度具体数值的限制,84英尺的限高已经不存在,而是由更严谨的建筑高度与街道宽度的比例关系来进行控制,当然,关于这一条例的执行情况及对摩天楼设计的影响,因为战争爆发租界地收回等历史原因已无从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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