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降测量是观测建(构)筑物的基础和建(构)筑物本身在垂直方向上的位移,也称为垂直位移测量。沉降测量最常用的方法是水准测量,有时也采用液体静力水准测量。
对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沉降测量的主要内容有场地沉降观测、基坑回弹观测、地基土分层沉降观测、建筑物基础及建筑物本身的沉降观测等;桥梁沉降观测主要包括桥墩、桥面、索塔及桥梁两岸边坡的沉降观测;对于混凝土坝沉降观测主要有坝体、临时围堰及船闸的沉降观测等。
1)水准点和沉降观测点的设置
建筑物沉降测量的具体内容是在建筑物周围一定距离远的、基础稳固、便于观测的地方布设一些专用水准点,在建筑物的能反映沉降情况的位置设置一些沉降观测点,根据上部荷载的加载情况,每隔一定的时期观测基准点与沉降观测点之间的高差一次,据此计算与分析建筑物的沉降规律。
沉降观测的水准点分水准基点和工作基点。特级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其他级别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高程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基准点和工作基点应形成闭合环或形成由附合路线构成的结点网。水准基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土层中。在建筑区内,点位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最大宽度的2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深度。在建筑物内部的点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地基土压层的深度。水准基点的标石,可根据点位所在处的不同地质条件选埋基岩水准基点标石(图12-29(a))、深埋钢管水准基点标石(图12-29(b))、深埋双金属管水准基点标石(图12-29(c))以及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图12-29(d))。
图12-29 水准点标志类型
工作基点的标石,可按点位的不同要求选埋浅埋钢管水准标石、混凝土普通水准标石或墙角、墙上水准标志等。水准标石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稳定期根据观测要求与测区的地质条件确定,一般不宜少于15天。
沉降观测点设置时,其点位宜选择在下列位置:
(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物,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沉降观测点的标志可根据建筑结构和材料的不同来选择,一般有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如图12-30所示。
图12-30 沉降观测点标志类型
2)沉降观测的一般规定
(1)观测周期
①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www.daowen.com)
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②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③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口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2~3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④建筑沉降是否进入稳定阶段,应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天的沉降速率小于0.01~0.04mm/天时可认为已进入稳定阶段。具体取值宜根据各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
(2)观测方法和精度要求
沉降观测是一项时间周期较长的连续观测工作,为了保证成果的一致性、规范性与正确性,应尽可能做到定人、定仪器、定路线和测站、定周期和作业方法进行沉降观测。
对于特级、一级沉降观测,都应进行往返观测;对二级、三级沉降观测,除建筑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
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有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起重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荷载量变动、建筑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沉降观测采用水准测量方法时,相应的技术要求如表12-5、12-6所示。
表12-5 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和使用仪器
注:(1)表中的视线高度为下丝读数。
(2)当采用数字水准仪观测时,最短视线长度不宜小于3m,最低水平视线高不应低于0.6m。
表12-6 水准观测限差(mm)
注:(1)表中n为测站数。
(2)当采用数字水准仪观测时,对同一尺面的两次读数差不设限差,两次读数所测高差之差执行基辅分划所测高差之差的限差。
(3)沉降观测的成果处理
每周期观测后,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沉降速率和累计沉降量。为了清楚地表示时间、荷载、沉降的关系,必须绘出各点的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如图12-31所示;同时还应提交下列图表资料:
①工程平面位置图及基准点分布图。
②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
③沉降观测成果表。
④等沉降曲线图。
图12-31 建筑物沉降观测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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