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上的地物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自然地物,如河流、湖泊、森林、草地等;另一类是人工地物,如房屋、道路、桥梁、管线、路灯等。由于地物种类繁多、形状不一,在图上所表示的是经过综合取舍,按一定要求和测图比例尺,以其平面投影的轮廓或特定的符号绘制在地形图上。为了便于测图和用图,地形图上绘制的各种地物和地貌,应严格按照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地形图图式》中规定的符号描绘于图上,因此测绘和使用地形图时,应参阅《地形图图式》并熟悉其中常见图式符号表示方法和含义。其中地物符号有下列几种:
1)比例符号
若地物的轮廓较大,可将其形状和占据地面面积的大小均按测图比例尺缩小,并用规定的符号描绘在图纸上,这种符号称为比例符号,也称为面状符号。如房屋、湖泊和森林等,都采用比例符号绘制。表9-4中,从1号到12号都是比例符号。
2)非比例符号
若地物的轮廓较小,无法将其形状和大小按比例缩绘到图上,而该地物又具有重要的特殊意义,必须采用相应的规定符号表示在该地物的中心位置上,这种特殊的符号称为非比例符号,也称为点状符号。如路灯、水塔和测量控制点等。表9-4中,从27号到40号都为非比例符号。非比例符号均按直立方向描绘,即与南图廓垂直。
非比例符号的中心位置与该地物实地的中心位置关系,随各种不同的地物而异,在测图和用图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规则的几何图形符号,如圆形、正方形、三角形等,以图形几何中心点为实地地物的中心位置。
(2)底部为直角形的符号,如独立树、路标等,以符号的直角顶点为实地地物的中心位置。
(3)宽底符号,如烟囱、岗亭等,以符号底部中心为实地地物的中心位置。
(4)几种图形组合符号,如路灯、消火栓等,以符号下方图形的几何中心为实地地物的中心位置。
(5)下方无底线的符号,如山洞、窑洞等,以符号下方端点连线的中心为实地地物的中心位置。(www.daowen.com)
3)半比例符号
若地物为带状延伸地物,其长度可按比例尺缩绘,而宽度不能按比例尺缩小表示的符号称为半比例符号,也称为线状符号。如铁路、公路、通讯线、管道、垣栅等。表9-4中,从13号到26号都是半比例符号。这种符号的定位线,对于对称线状符号一般就在其实地地物的中心位置;不对称线状符号,如城墙和垣栅等,地物中心位置在其符号的底线上。
4)地物注记
除采用上述各种符号表示地物以外,还需要对地物的性质、名称、种类或数量等用文字和数字或者特定的符号加以说明,这些起说明、解释作用的文字、数字或特有符号,称为地物注记。诸如城镇、学校、河流、道路等地理名称,森林、果树的类别,房屋的结构等特征,桥梁的长宽及载重量,江河的流向、流速及深度,道路的去向等,都以文字或特定符号加以说明。
表9-4 地物符号
续表9-4
续表9-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