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山东红色记忆:揭示反腐行动中的重典手段

山东红色记忆:揭示反腐行动中的重典手段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立法突出一个“严”字。1940年12月3日,《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出台,共九条十四款,将贪污列为重大犯罪,对贪污罪的界定及适用人员、量刑标准、惩处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贪污粮食粮饷的,成为重点打击对象。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在对干部的教育管理中,特别重视反腐倡廉。“因公往来,必须携带菜金;有马匹时,携带马干费。”

山东红色记忆:揭示反腐行动中的重典手段

1940年7月,山东省临参会和山东省战工会成立,标志着山东抗日根据地正式形成,民主法制建设从此得到长足发展,反腐倡廉法制建设更是取得突破性进展。

首先,立法突出一个“严”字。

《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中,将“力戒浪费,严惩贪污分子”作为一项重要的革命纲领

1940年8月,省战工会颁布的根据地宪法性文件《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中,将“力戒浪费,严惩贪污分子”作为一项重要的革命纲领。

山东抗日根据地还制定有专门惩贪的单行法规。1940年12月3日,《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出台,共九条十四款,将贪污列为重大犯罪,对贪污罪的界定及适用人员、量刑标准、惩处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此《条例》对贪污罪的惩处之“严”令人惊叹:“(1)贪污财物在五百元以上者,处死刑或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2)贪污财物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3)贪污财物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4)贪污财物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一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其次,范围突出一个“全”字。

山东抗日根据地对反腐的配套法规不可谓不全,像是织就了一张反贪腐的大网,压缩着贪腐分子生存的空间。

针对根据地党政军民的生命线——粮食,制定专门反贪条例。贪污粮食粮饷的,成为重点打击对象。1943年8月1日颁布的《山东省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规定:“贪污公粮在五百斤以上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公粮在三百斤以上不满五百斤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贪污公粮不满三百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按其贪污粮食数目二倍处罚。”(www.daowen.com)

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

在对干部的教育管理中,特别重视反腐倡廉。如1941年1月13日,《山东行政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就规定:“凡行政人员违法渎职者,除免职外并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判之。”1942年7月28日,省战工会《关于严禁贿赂的决定》规定:“应严禁贿赂。对于馈赠,除有政治的、社会的及风俗上必要的馈赠外,无谓的馈赠应一律禁止,借免浪费;其有假馈赠之名而进行贿赂之实者,应以贿赂论,予行贿者及受贿者以适当的处分。”

针对掌握钱财物的重点岗位、重要人群,制定了一系列财经类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度,逐步实行统一的财政收支(包括公粮收支)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审计、会计、金库、粮票、检举制度等,使其逐步走向正规化。1942年6月,《山东省审计暂行组织条例》总则指出审计制度制定初衷:“为保证财政制度之执行,防止贪污浪费,在各行政区设立审计处,施行财政上之司法监督。”

最后,规定突出一个“细”字。

1940年11月7日,《关于招待费及菜金马干费的决定》规定:“凡我各级机关、部队、团体间之人员相互往来,不得报销招待费。”“如遇统战来宾及其他特殊情形必须开支招待费时,每人每餐不得超过四角。”“因公往来,必须携带菜金;有马匹时,携带马干费。”也就是说除了统战来宾,根据地上下及平级之间是没有招待费一说的,你去哪都得自带干粮,骑马还得带马的干粮。

1941年10月8日,《山东省各级政府用费开支标准》对公特杂费、预备费、津贴费、临时费、菜金、粮食、招待费、会餐费、马干费、被服标准、鞋袜标准、医药费等规定之详尽、之严格令人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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