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新竹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山地人民利益,并谋山地安宁起见,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地系指左列地区而书:
一、大安乡之高态、洗水、汶水、象鼻等四村。
二、尖石乡之义兴、嘉乐、梅花、锦屏、秀峦等五村。
三、五峰乡之竹林、桃山、大隘、花园等四村。
四、角板乡之泽仁、长兴、义盛、雁鸣、玉峰等五村。
五、关西镇之锦山里。
六、南庄乡之风美村。
第三条 平地人民身家清白素行端正,确因正当事由必须进入山地者,应填具声请书(附式一)经该村里长、乡镇长盖章证明,并觅具保证人向当地区署免费请领许可证。
前项许可证不得转借应用,并应于出山后交由该管乡镇公所汇送区署送府注销。
第四条 进入山地者应向山地乡公所呈验许可证,陈明入山事由、时间及地点,经登记并于证明书背面加盖乡长私章后始得入山。
第五条 进入山地者于出山时应向山地乡镇公所报告,经检查后填注离境日期,并于证明书背面加盖乡长私章后始得出山。
第六条 进入山地者不得携带武器或违禁物品。(www.daowen.com)
第七条 进入山地者除应遵守法纪外,并应注意左列事项:
一、态度言语应和蔼诚笃,不得有失礼逾矩、戏谑侮辱及妨碍善良风俗之行为。
二、交易往还应诚信公平,不得有诈欺、勒索、教唆、煽动及妨碍公共秩序之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山地警察应即分别予以训诫制止或勒令出山,其情节重大者得予拘留或解送本府究办。
第八条 山地警察机关应会同乡镇公所检查平地人民之出入,严禁无证入山,但对持有合法证明书者不得有故意留难或勒索情事。
第九条 各机关职员因公务关系必须进入山地者,无须请领入山证明书,但应取具服务机关之证明文件并报本府登记。
第十条 原在山地居住之平地人民免领入山证明书,但应另领山地居住证。
前项山地居住证一年换发一次,不得转借应用,并于迁出山地时交由该山地乡公所汇送区署转府注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新竹县平地人民入山声请书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第1版,页123-12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