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条台东县政府为维护山地人民利益,并谋山地安宁起见,特采择县参议会之建议并斟酌实地情形订定本办法。违反前项规定者,山地警察应即分别予以训诫制止或勒令出山,其情节重大者得予拘留或解送本府究办。第八条山地警察机关应会同乡公所检查平地人民之出入,严禁无证入山,但对持有合法证明书者不得故意留难。
第一条 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山地人民利益,并谋山地安宁起见,特采择县参议会之建议并斟酌实地情形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地系指本县金仑、达仁、红头屿、延平、海端等五乡而言。
第三条 平地人民身家清白素行端正,确因正当事由必须进入山地者,应填具声请书,觅具保证人,经该管村里长证明,呈由乡镇公所转报本府民政科,请领入山证明书。
前项证明书不得转借,并应于出山后交由该管乡公所汇转本府民政科注销。
第四条 进入山地者应向山地乡公所呈验证明书,陈明入山事由、时间及地点,经登记并于证明书背面加盖乡长私章后,始得入山。
第五条 进入山地者于出山时应向山地乡公所报告,经检查填注离境日期,并于证明书背面加盖乡长私章后,始得出山。
第六条 进入山地者不得携带武器或违禁物品。
第七条 进入山地者除应遵守法纪外,并应注意左列事项:(www.daowen.com)
一、态度言语应和蔼诚笃,不得有失礼逾矩、戏谑侮辱及妨碍善良风俗之行为。
二、交易往还应诚信公平,不得有诈欺、勒索、教唆、煽动及妨碍公共秩序之行为。
违反前项规定者,山地警察应即分别予以训诫制止或勒令出山,其情节重大者得予拘留或解送本府究办。
第八条 山地警察机关应会同乡公所检查平地人民之出入,严禁无证入山,但对持有合法证明书者不得故意留难。
第九条 各机关职员因公务关系必须进入山地者,无须请领入山证明书,但应取具服务机关之证明文件并向本府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并呈报行政长官公署备案。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第1版,页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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