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一编)·政府文件选编(一):公地纠纷处理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一编)·政府文件选编(一):公地纠纷处理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九条凡县市建筑境内地之出租,应由该管县市政府依照都市营建计划并参照地方实际情形划分区域,规定面积,呈经长官公署核准后,参照本省接收省境撤离日人私有房地产处理办法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公有耕地之出租,应由该管县市政府依左列农民顺序先行举办登记,再依次序分别抽签配给耕地。第十五条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由人民耕种及各该县市政府放佃者应参照本省接收省境内撤离日人私有房地产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办理。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第一编)·政府文件选编(一):公地纠纷处理

第七条 凡属本国人民在民国卅四年八月十四日以前被日政府依法给价征收或已交换之土地房屋,经接管后,即为公有土地,概不发还,但被日政府或日人强制征收未经给价或未予交换,经该管县市政府查实有据汇送地政局转呈长官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项不予发还之土地房屋,其原业主或继承人如因无地可耕,无屋居住,经查明属实者,得依本规则之规定有优先承佃土地及承租房屋之权。

第八条 凡已经划为河川用地或因水利之必需筑成埤圳等公共建筑者,或因经济政策上之需要已划入公共事业范围内者,其土地或建筑物概不发还,如原属军事征用之土地,应候中央军事机关核定后再行办理。

前项因公需用之土地或建筑物当时尚未给价者,得依本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配给土地。

第九条 凡县市建筑境内地之出租,应由该管县市政府依照都市营建计划并参照地方实际情形划分区域,规定面积,呈经长官公署核准后,参照本省接收省境撤离日人私有房地产处理办法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公有土地或公有市屋之出租,应先就市地或市屋所在地之邻近区域内确系无地或无屋之市民先行登记,以凭分配,不敷分配时以抽签决定之。

前项出租实施办法由县市政府拟订,报请长官公署核定之。

第十一条 农地租期除按规定暂租一年者外,其租期定为三年至五年。

第十二条 荒地承垦办法另定之。(www.daowen.com)

第十三条 公有耕地之出租,应由该管县市政府依左列农民顺序先行举办登记,再依次序分别抽签配给耕地。

一、雇农

二、佃农

三、耕地不足自耕农用

前项第三款所称耕地不足之自耕农系指自耕田不足一甲半,或畑三甲,且确未佃耕他人土地之农户,凡转业为农并有自耕能力而无土地者,得视为雇农登记,但须俟佃农抽签配耕后再行抽签分配之。

第十四条 招佃面积,田以二甲、畑以四甲为限,并以登记农户之住所附近耕地配给为原则。

田或畑以外之土地,该管县市政府应视其收益比照前项之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由人民耕种及各该县市政府放佃者应参照本省接收省境内撤离日人私有房地产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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