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敌伪军用物资处理补充办法·光复史料选编

敌伪军用物资处理补充办法·光复史料选编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九、所有接收之物资,非奉令不得擅自处置,各部队机关如需用,应按正式规定补给手续办理,不得擅自截留。

敌伪军用物资处理补充办法·光复史料选编

一、敌伪军用物资之接收处理,除海空军部分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行之。

二、本办法所称军用物资概列如左:

1 械弹(包括工兵、防毒、化学器材及各种兵器附件);

2 粮秣(包括一切军用食物);

3 被服装具;

4 运输工具器材燃料及附属油料;

5 通讯器材及军用犬;

6 卫生器材药品救护车及装备;

7 军用场厂院所库队及各种军用原料;

8 马骡及乘驮挽具;

9 特种车辆及器材;

10 营房及阵营具;

11 文卷图籍;

12 其他有关军用物资。

三、各种军用物资,由军政部派驻各地特派员秉承当地受降主官办理接收,如无特派员地区,则由受降主官饬令兵站接收保管。

四、军政部特派员接收军用物资后,应将其品种数量列册分报军政部及后勤部。

五、凡接收机关,应照所开清册派员分赴各地逐一清点,相符后,即于清册内移交接收双方负责人员签字盖章。(www.daowen.com)

六、军用物资之运用,依其种类及堪用程度预定如左:

1.属于补给性者,(如粮弹及燃料等项)得由军政部特派员或兵站,依照陆军补给纲要及实施细则规定,就地补给各机关部队应用。

2.属于补充性者,(如武器服装及马骡等项)依各机关部简要由军政部适当分配补充。

3.可资利用者,(如废品及原料等项)由军政部统筹分配发给各兵工厂使用。

4.可资研究及纪念者,(如文案、图籍,及给养装备重要武器之材等项)由接收机关妥为保管,候令呈缴研究,以为改进之准据或作永久纪念品。

以上除1项得由接收机关依照规定补给,事后项目报备外;其余各项物资之动用,均军政部命令行之。

七、军政部特派员或兵站机关接收之军用物资,应即分别运至就近各种库所保管,如原有库所尚不敷用或无库所地区,得由特派员或兵站机关,呈请临时设库保管之,但车辆、马骡、军犬等不能设库保管者,应由军政部分别派定人员接收、保养,或调用敌伪技术人员,暂保持其原有机构,其待遇另定之。

八、所有一切军用物资接收后,应分别鉴定素质,其办法另定之。

九、所有接收之物资,非奉令不得擅自处置,各部队机关如需用,应按正式规定补给手续办理,不得擅自截留。

十、各种军用物资之储藏保管,应按各该军品保管办法规定,分别妥为办理。

十一、各种军用厂场及医院接收后,应即派员监督继续作业,其原有技术员工,予以甄别留用,待遇则按照规定办理。

十二、凡接管军用物资之库所,如监护部队兵力不敷,应商请受降有关部队增派之。

十三、接管各种军用物资,如有违反本办法者,依法严惩。

十四、本办法自奉准之日起施行。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232-23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