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中华民国卅四年十二月廿一日 于台北市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
查贵官所属各部队,于投降后,擅将大批武器、弹药、化学兵器及军用物资等,盗卖、毁损或藏匿不报,经调查属实者计有:
一、台湾第四五八七部队(高射炮第一六二联队),将武器物资藏匿于台北州桃园郡龟山庄塔寮坑字坑底附近,业经该部队陆军少尉笠仓秀彦填据证实。
二、台第二一八〇五部队(台湾陆军货物厂)佐藤少佐,将大批军用物资藏匿台北文山乌来、龟山及哈门一带,业经查明属实。三、高雄州方面:
(一)旗山郡内门庄木栅附近,有洞窟三十六处,仓库八十余所,埋藏多量之武器弹药、化学兵器,及军用物资。
(二)旗山郡内门庄内埔附近有仓库九所,藏有武器弹药及军用品等。
(三)旗山郡山旗街溪州附近有仓库四十二所、洞窟八处,藏有武器弹药、军用物资等。
(四)高雄郡燕巢庄深水附近,有燃料四十三处、仓库六所、洞窟二十三处,藏有大量弹药。
(五)高雄郡仁武庄考潭附近,有仓库百余所,藏有弹药军品甚多。
(六)凤山郡凤山街湾户头附近,有仓库二十七所,藏匿各种兵器甚多。(www.daowen.com)
以上藏匿未报之武器弹药、化学兵器及军用物资,业经本部派员,会同台湾第一二八〇〇部队陆军技术大尉吉田龙,前往发掘,经证明属实,并有该部队集积所略图,及查获毒气六桶为据。
四、晓第一九八〇八部队饭村中佐,将台北州基隆郡六堵间仓库四所内藏之全部物资,不法移转与南日本汽船株式会社,并将一部重油盗卖,经本部派员查获,并逮捕看守者九名,供证属实。
五、新竹州新竹郡新埔街照门字石门埋藏有九二式持久性瓦斯液,及大批军用品等。
以上各项均系证据确凿,事实昭彰,核与本总司令署部字第一号命令第四项之规定不符,殊属非是,希贵官克日将所有一切藏埋之武器、弹药、化学兵器及军用物资等,迅行造册补报,听候本部派员接收,并严饬所属,嗣后不得再有此项藏埋盗卖,或不法移转武器弹药军用物资等之行为,致于法办为要。
此令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部长安藤利吉将军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陆军上将 陈 仪
本命令派员送往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
(秦孝仪主编,张瑞成编辑:《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0年第1版,页26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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