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央及各省员工复员经费支给办法

中央及各省员工复员经费支给办法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新派之接收人员生活补助费及公粮代金,自出发日起,在一个月内,照重庆标准支给,一个月后,照派往所在地标准支给。

中央及各省员工复员经费支给办法

一、还都经费:应俟还都命令颁布时再议。

二、接收人员费用:

(一)派往各地办理接收人员事毕,仍返原机关服务者,其生活补助费及公粮代金,仍照原机关标准支给,并依其业务需要日数,照出差规则支给旅费,接收房屋者,到达目的地十日后,停止支给膳宿杂费。

(二)派往各地接收人员,系由主管机关或其他机关调任前往服务者,其生活费、补助费及公粮代金,自出发日起两个月内,照原机关标准,由调用机关支给,两个月以后,照派往所在地标准支给。

(三)新派之接收人员生活补助费及公粮代金,自出发日起,在一个月内,照重庆标准支给,一个月后,照派往所在地标准支给。

以上(二)(三)两款接收人员在旅程中,其旅费均照出差规则支给。(www.daowen.com)

(四)就地遴用之接收人员,其生活补助费及公粮代金,照所在地标准支给。

三、驻重庆以外各中央机关,及各省机关复员经费:驻重庆以外之中央机关及各省机关复员人员公物所需运费,从实核列,公务员及工役膳宿费,均照出差规则支给,车船费由机关统筹计列;各机关依照上述标准编订概算,仍由机关统筹支给,实报实销,其派遣之接收人员支费标准,参照第二项办理。

四、派往东北、台湾越南人员经费之支给:派赴东北十一省市人员,每人发给皮衣费十万元;越南旅费,照国外出差规则支给;至台湾及东北薪给,旅费支给标准,应由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及东北行营,按照当地生活程度及币值,分别拟订,报院核定实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公报)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1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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