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 于台北市
一、台南地区日军各部队,业遵本总司令致安藤联络部长命令,部署缴械其应缴军品,除第五十师团仍改向凤山仓库,第七十一师团大林部分续向嘉义集中,及七十一师团存集台中、彰化军品,准予就地移交外,余均准备完了。
二、第六十二军,应即参照前颁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组织规程,及致安藤利吉军字第一号命令副稿,并本命令副件之规定组织接收组(必要时得请军政部李特派员参加),自十二月一日起,概依下列程序开始接收,台南、台中、高雄各州及台东厅日陆军各部队之武装等,并依一与三之比,派队监护日军从事复旧工作。
(一)台南区日12D 305MC全部、30SEP一部 十二月一日
(二)高雄区日要塞部队全部、第九铁道大队及30SEP各一部 十二月四日
(三)嘉义区日33TL全部、71D一部 十二月七日
(四)台中区日55BS 4PBS 64MC全部、71D及第九铁道大队各一部
(五)凤山屏东区日50DS 100BS 42R 16ARS 十二月十六日
(六)台中、台南、高雄、台东各市区以外之日宪兵部队之缴械,及防务接替,由黄军长统筹施行。
以上程序接收实施情形,得行所要之变更,但须呈报本部核备。
三、随接收之进展第六十二军逐次就以下之筹备部署:
(一)军部直属部队步兵一个团 台南市附近
(二)一个师直属部队及步兵一个团 嘉义市附近
(三)一个师 台中、彰化、二水一带(www.daowen.com)
(四)一个师加一个团 高雄、凤山、屏东、台东一带
台东一团可于接收将毕时,派往任日军第六十六师团之监护。
四、为便于第六十二军之输送,长官公署交通处铁道管理委员会,应于十一月底派出所要人员于台南市协商办理军运事宜,俟调动完毕时撤回,调运实施情形随时会报本部备查。
五、关于陆军仓库厂之监护、集中,军政部特派员办公处,应即派员与第六十二军协商办理具报。
六、宪兵第四团着派兵一连归第六十二军黄军长指挥,任军风纪之纠察维持。
附致安藤利吉军字第四十九号命令一份。
右令
军政部李特派员
宪四团高团长
交通处严处长
六十二军黄军长
兼总司令 陈 仪
(秦孝仪主编,张瑞成编辑:《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0年第1版,页26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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