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1945年11月28日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命令

1945年11月28日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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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上程序特准黄军长依实施情形伸缩变更。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安藤部长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陈仪(秦孝仪主编,张瑞成编辑:《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0年第1版,页260-262。

1945年11月28日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命令

命令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 于台北市本总司令部

一、我黄军长涛,已率所部主力于高雄附近登陆完毕,进驻台南市、高雄市、凤山街、屏东街,各附近其后续部队亦将逐次到达。

二、前颁军字第一号命令第二项第十三款规定日军各部队除泼刺部队已经向我海军李司令缴械外,其余着自十二月一日起,准同命令之要领,按下列程序向我黄军长及其指定人员移交,兵器、弹药、车船、马匹、被服、装具、器材、粮秣、文书、图表,并由其派队保护监督工作。

(一)带十二师团第三〇五自动车中队全部、第三〇船舶工兵联队之在台南市安平附近者,自十二月一日开始。

(二)高雄要塞部队第三〇船舶工兵联队及第九铁道兵大队之在高雄市附近者,自十二月四日开始。

(三)第三十三电信联队及第七十一师团之在嘉义市附近者,自十二月七日开始。

(四)第六十四独立工兵联队、第三五四自动车中队、第七十五混成旅团及第七十一师团第九铁道兵大队,在台中、彰化等地者,自十二月十一日开始。

(五)第五十师团、第一百混成旅团、第四旅团、第四十二独立联队、第十六独立炮兵联队,自十二月十六日开始。

(六)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台东厅地区,除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台东市以外,散在各地日军宪兵部队之武装解除程序,由黄军长规定施行(参照军字第一号命令第二项第十六款)。(www.daowen.com)

以上程序特准黄军长依实施情形伸缩变更。

三、为受领传达黄军长之命令,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及前项各日军联络支分部,应派员集合于台南市黄军长指定地点,受其指定人员之指挥。

四、现驻台东厅之日军第六十六师团,即归黄军长派队保护,现驻善化、新营之日军第七十六混成旅团,及第一〇三混成旅团,即开始准备候命北部,担任复旧工作。

五、日军第五十、第六十六师团,应即派队从速修复,由屏东至台东之各公路,限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完成具报。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 安藤部长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 陈 仪

(秦孝仪主编,张瑞成编辑:《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0年第1版,页26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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