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六、同一街道,以同一直线或同一弧线为原则。较小之道名为街。
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以下简称本公署)为破除日本统治观念起见,特订定本办法以为改正街道名称之依据。
二、凡因左列情形而设定之街道名称,由当地县市政府成立后两个月内改正:
甲、具有纪念日本人物者:如明治町、大正町、儿玉町、乃木町等是;
乙、具有伸扬日本国威者:如大和町、朝日町等是;
丙、显明为日本名称者:如梅ケ枝町、若松町、旭町等是。
三、前条应改正之街道名称,由当地县市政府妥为拟定实施但新名称应具有左列意义:
甲、发扬中华民族精神者:如中华路、信义路、和平路等是;
乙、宣传三民主义者:如三民路、民权路、民族路、民生路等是;
丙、纪念国家伟大人物者:如中山路、中正路等是;
丁、适合当地地理或习惯且具有意义者。(www.daowen.com)
四、改正之街道名称应于街道出入两口竖立木牌,以显著文字书明新街名。
五、原有“町”“丁目”等日文名称应即废除。
六、同一街道,以同一直线或同一弧线为原则。
七、通行车马之大道名为路。较小之道名为街。道之两边仅住宅者名为巷。
八、门牌号数以不更动为原则。如有变更门牌其编列次序:南北行者由南端起算,西行者由东端起算,斜行者由东南或西南起算。并就左方编单号,右方编双号。
九、街道名称及门牌之变更,应迅速通知登记机关。
十、其他地名改正得参酌本办法办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第1版,页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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