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修正收复区敌伪财政金融机构财产接收办法

修正收复区敌伪财政金融机构财产接收办法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八、经接收之敌伪财产涉及权利纠纷时,应移送该管司法机关处理之。

修正收复区敌伪财政金融机构财产接收办法

一、凡收复区内所有敌伪财政金融机构财产,由财政部各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商请各该收复区接收委员会,核发接收证件接收之。

二、收复区内已设置财政金融机关者,关于各该机关主管部门之敌伪机构财产,由财政金融特派员依照荫条之规定,将接收证件令发各该机关,并指挥监督接收之,于接收完竣,册报财政金融特派员查核。

三、接收敌伪财政金融机构财产,由接收机关通知当地军警机关协助办理。其程序如左:

1.警卫;

2.点验造册;

3.查封;

4.保管。

四、所接收之财产属于现金、票据证券及珍贵物品者,应交当地国库或指定之当地财政金融机关保管之。其为民生日用或易于腐败之物品,得经报部核准公开拍卖,保管其现金。(www.daowen.com)

五、敌伪财政金融机构财产已由该收复区接收委员会径行接收者,财政金融特派员或其所派人员到达时,应即洽商移交。其由接收委员会指定该区内财政金融机关接收者,于财政金融特派员到达时,即将接收之财产册报查核。

六、经接收之敌伪财政金融机构财产为当地财政金融机关办公或业务上所必需者,得报请财政金融特派员转部核准拨用。但各该机关因业务上有迫切需要时,得报请特派员核准先行拨用后补办报部手续。

七、财政金融特派员径行接收或据报接收之各项敌伪财政金融机构财产,应编造清册二份,分报财政部及该区接收委员会查核备案。

八、经接收之敌伪财产涉及权利纠纷时,应移送该管司法机关处理之。

(四联总处第292次理事会议记录

(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市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合编:《四联总处史料》(上),档案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页335-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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