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为处理本省各级地方行政工作,及继续行使政权与筹设县市政府,组织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台东厅、花莲港厅、澎湖厅八个接管委员会,受本署及台湾省接收委员会之指挥监督办理接管工作。但台北市接管工作由台北市政府直接办理。
二、州厅接管委员会职权如左:
甲、办理州厅以下各级机构之接管工作。
乙、指挥监督州厅以下各级行政机构继续办理日常应办事务。在本署宣布接收台湾以后,所处理事务,发现有违反中央或本署规定者得以命令撤销或修正之。并迅速呈报行政公署及省接收委员会。
丙、筹备接收区内县市政府之成立。
丁、考察各级干部、选拔优秀人才、提供本署遴选任用。
戊、其他行政公署及省接收会规定事项。
三、州厅接管委员会每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二人至六人、专员三人至五人、干事若干人。
四、主任委员、委员及专员由行政长官于左列人员遴派之:
甲、学识优良富有行政经验者;
乙、与接收有关各处会之高级职员;(www.daowen.com)
丙、地方公正人士具有硕望,深得人民信仰者。
五、干事由主任委员遴选,呈请行政长官核派之。
六、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处理事务,专员及干事承主任委员之命,分别办理接收事务。
七、州厅接管委员会得照州厅原有组织、分科办事。
八、州厅接管委员会每星期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决议案,并应呈报省接收委员会。
九、州厅接管委员会应依据本省规定之接管进度表于三个月内完成之。如遇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时,应将必要延长期间事前呈报省接收委员会转报核定。
十、州厅接管委员会对外行文由主任委员署名行之。
十一、州厅接管委员会于接收工作完毕,县市政府成立时撤销。
十二、本通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9年第1版,页1-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