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字第一号
命令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三十日
于台北市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
一、贵官已于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北市公会堂接受本官署部字第一号命令,率所属各军事机关部队向本官投降。
二、为实施前项命令,兹规定贵官所属各军事机关部队解除武装移交之部署如下:
1.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部及台湾军管区司令部及所属独立第三十四联队、独立第二一三自动车中队、前教育队之武器装备、车辆、马匹、器材、营建、设备、文卷、图表、书类及全军之通信犬,着即由十一月一日开始移交与本总司令部参谋长柯远芬所指定之人员部队接收。交接后,日军人员集中留住于其指定之地点,受我军之保护,除准许外,不得擅自行动。
2.日本第六十六师团之武器、装备、车辆、马匹、器材、文书即着缴集于台北市附近各场库。自十一月一日起开始移交与陈军长孔达所指定人员接收。交代后,日本第六十六师团部队即集中于台北市附近,受我军保护,听候处理。
3.日军独立第二一四及第三〇八自动车中队之武器、车辆、器材、油料等,自十一月一日开始,缴集于陈军长所指定台北市地点,移交与陈军校所指定人员,然后集中于士林附近,受其派队保护,听候处理。
4.日本独立第四十二工兵联队之武器、装备、车马、器材等,自十一月一日开始,缴集于陈军长所指定台北市地点,移交与其所指定之人员后,集中于东西园町附近,受其派队保护,听候处理。
5.日本第七十六独立旅团之武器、设备、车马、器材、文书缴集于基隆附近各场库,十一月三日开始移交与陈军长指定之人员。接收后,暂集中于善化附近,受我军保护,听候处理。
6.日本第一〇三独立旅团之武器、装备、车马、器材、文书缴集于淡水附近各场库,十一月五日开始移交与陈军长指定之人员。接收后,集中于新营附近,受我军保护候处理。
7.日本第二二独立旅团之武器、装备、车马、器材、文书缴集于宜兰及罗东附近各场库,十一月八日开始移交与陈军长指定人员。接收后集中于苏澳市外陈军长指定之地点,受其派队保护,听候处理。
8.日本第二十八船舶工兵联队之武器、装备、车马、器材、文书,自十一月六日起,送缴于八堵火车站附近,移交与陈军长指定之人员后,集中于基隆附近陈军长所指定之地点,受其派队保护,听候处理。
9.日本第一〇二独立旅团之武器、装备、车马、器材、文书,自受命之时起,开始迅确送缴于苏澳火车站的附近,移交与陈军长指定之人员后,集中于花莲港市区外陈军长指定地点,受其派队保护,听候处理。
10.日本第九师团之武器、装备、车马、器材、文书,送缴于新竹附近场库,并务求集结,准备于十一月十一日开始移交与陈军长指定人员。然后,以大部于新竹、一部于桃园附近陈军长指定地点集中,受其派队保护,听候处理。
11.日本在台北、新竹二州及花莲港厅之要塞部队武器、装备、车马、器材、图表等,各就原地随时移交与陈军长所指定人员接收后,集中于其指定地点,受其派队保护,听候处理。
12.日本下列各部队之武器、装备、车辆、马匹、器材、文书图表,自十一月一日开始,自行送缴于下列地点,分类集存于少数场库,候令移交及集中。
12D 30SLP 305自动车中队 台南市区内
50D 100BS 42RS 165AR 高雄市区内(www.daowen.com)
71D 33TZ 嘉义市火车站附近
75BS 64PRS 354自动车中队 台中市火车站附近
第九铁道兵大队
泼刺部队 马公市附近
台中、台南、高雄三州、台东、澎湖二厅要塞部队所在原地
13.台湾日本陆军之工厂、货物厂、病院、兵事部、俘虏收容所及一切营建、仓库设备并所存之武器、装备、车马、被服、粮秣、器材、药品、军用物资、文卷等,除别有指定外,统归中国军政部特派员李进德指定人员接收,其有关日本人员亦受其区处。
14.日本高雄警备府司令长官所属台湾澎湖海军部队(欠海军航空部队及台湾要塞部队)及泼刺部队之武装舰艇、装备、车马、军港、营建、厂库、设备、器材、物资并台湾澎湖所有军警公用船舶、文卷、书类,分别集中台北、基隆、高雄、马公、北港,自十一月一日由台北开始,向中国海军第二舰队司令李世甲所指定之人员移交,受其区处。
15.日本陆军第八飞行师团及现在台湾澎湖之日本海军航空部队并民用航空之飞机、武器、装备、基地、厂场、仓库、营建、设备、器材、物资、文书等,统就现态势,在大港口至南浊水溪之线以北者,自十一月一日开始,移交于中国空军23地区司令林文奎所指定或委托之人员接收,受其区处;其在上述之线以南及澎湖区域者,准备移交与中国空军22地区司令张柏寿指定或委托人员接收,受其区处。
16.台湾澎湖日本宪兵队,除准暂留千八百人特用手枪,由贵官分配于日军各部队,担任内部军风纪之维持外,其余概依现态势,其武装、文书等在台北、花莲港、台南、高雄、台中、台东六市者,中国宪兵团长高维民派员接收,在台北州、花莲港厅、新竹州者,由陈军长派员接收,在澎湖列岛者,由海军李司令派员接收。其他地区另行规定。并自十一月一日起,由台北州开始实施。
17.日军应缴武器等,包括军刀、小手枪在内(私人所有财物不含)。送缴物品之生锈及可能生锈者,须擦拭清洁,涂放防锈油,分类集积,依部队及地区位置,造要图及种类表册二份,从速呈报本官。在我方未接收前,酌派必要少数下士官兵,负责监护保管,倘有损失,应由贵方负责。我方接收时,即连同监护人员之武装一并点交我方持有上开各指定主官接收证件之接收人员(无证者应拒绝移交,否则损失由贵方负责),倘有短少损坏,由贵方所派负责移交人员注记、签章于表册上,证明责任之所在。
18.台湾日军之归国日期另行规定。移交时准保留三个月份之粮食、随身防寒被服及兵站辎重人员输送工具之一部。日军缴械后之工作,应以打捞沉船、修造船舶、清扫水雷、地雷等障碍、修建作一般营建房屋、恢复陆上交通、努力工矿生产为主,以制造鞋袜、种菜、饲养家畜为副。凡上项工作所必要之工具,准予暂缓接收,但本项工具及前所准保留宪兵一千八百人之手枪子弹,均须向本部出具表册、借据,俟还国时交还我方。关于日军工作,日军武装解除完了后另令规定。
三、为加强贵我两方之交接工作之效率计,除我方已成立台湾地区军事接收委员会,由本部柯参谋长、范副参谋长主持外,贵官亦应饬贵部涉外委员会会长谏山委员长率所属必要人员归本部柯参谋长指挥,并与本部相行联络,处理次要事项。
右令
台湾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部长安藤利吉将军
中国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陆军上将 陈 仪
本命令派专员连同受领证送交安藤大将签证受领,将受领证带回备案。
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档案〔(二)7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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