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台湾地政接管计划草案:台湾光复史料最新发布!

台湾地政接管计划草案:台湾光复史料最新发布!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政科应事实之需要,分设各股。(说明)台湾现在地政人员只办地籍事项,对于地价地权等行政全不了解。

台湾地政接管计划草案:台湾光复史料最新发布!

一、接管后暂于省政府民政厅及台北台南高雄三市政府设地政科,主管地籍(土地测量土地登记)、地价(按价征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地权分配、土地重划等事宜。地政科应事实之需要,分设各股。各县于民政科中,设地政股,必要时得设地政科。

二、接管后,台湾原有官有、公有、社会有、私人有一切土地,在未经政府处理以前,所有人应维持原状,不得变动移转,并保持原有土地凭证。

三、接管后政府应即审查原有土地权利凭证。审查后认为合用暂于原凭证上加盖印记,或另发新凭证。在未办理此项手续以前,原凭证暂行有效。未确定的土地权利事项,由政府处理。

四、接管后对于散失的土地台账,应尽先设法补足,或缴验所有人保存之合法权状、图籍,或办理陈报。如散失过多,应等办航空测量。

五、接管后关于土地赋税,暂照原有办法缴收,税率亦照旧。于一年后改照中央统一办法办理。

六、接管后对于土地纠纷,在县、乡、镇各设一委员会解决之。委员会不能解决时,交法院处理。

七、接管后对于敌人占有农地,即举办审查登记,照左列办法处理之:

(甲)官有公有及占地十甲以上会社有的农地,一律收归公有(指省有、县有、乡镇有);

(乙)私人有的农地及占地十甲以上社会有的农地,如系非法取得,应收归公有,或归还台籍业主,否则暂承认其所有权。

八、接管后对于市地,依照本党六全大会议决之土地政策,全部征收。

九、接管后对敌人占有的林地,官有、公有、会社的,一律收归公有。私人有的,照前条乙项办理。

十、接管后对于敌人占有的矿地,照矿业法律收为公有。

十一、接管后地主所有农地,暂以中等耕地每户十甲为限。额外土地,政府得收买或令其出卖。但在未经政府处理以前,仍有所有权。

十二、接管后农地所有权之移转,应照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第八条之规定,承受人以能自耕的农民或自耕农组织的耕种合作社为限,每一户自耕农承受获地,不得超过十甲。合作社承受农地之限制,视组织农户之多少定之。

十三、原来官有、公有及由敌国会社有、私人有收归公有的耕地,依左列办法处理之:

(甲)面积在一百甲以上者,以办理公营农场为原则,由政府雇农民经营之,但亦得办合作农场;

(乙)面积在五十甲以上者,以办理合作农场为原则,由农民组织合作社经营之;(www.daowen.com)

(丙)面积在五十甲以下者,以由雇农佃农及耕地不足的农民承领经营为原则。

以上三项,应于接管后半年内,依据实际情形,拟定详细办法逐渐实施。

十四、每一自耕农户,最低应有中等田三甲左右,雇农、佃农及耕地不及此标准之自耕农,得向政府承领耕地。政府先尽原有官有公有及新收归公有之农田配给之。不足时,得向超额之地主收买其土地配给耕农。

十五、接管后立即拟定左列各种办法并实行之:

(甲)减少佃租;

(乙)减低农贷利息,并以低息贷与新债,使农民清偿旧债;

(丙)安定佃权;

(丁)提高雇农工资。

十六、原有农民组合制度,应予扶植,但其业务得调整之。

十七、接管后应筹办规定地价事项,至迟于一年后实行“照价抽税”、“照价收买”、“涨价归公”政策。

十八、接管应筹办土地银行,办理土地金融事宜。

十九、地政干部,应于接管前,由台湾行政干部训练班先行训练。

(说明)台湾现在地政人员只办地籍事项,对于地价地权等行政全不了解。接管后须注重地价地权。办理地政人员,除地籍外,对此二者,须有相当知能。而此项人员,接管时就地无法取材,故须预先训练。

国民党政府中央设计局档案〔一七一(2)卯〕

(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上),页1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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