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台湾金融接管计划草案研究及政府文件选编

台湾金融接管计划草案研究及政府文件选编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管台湾金融委员会,于各银行改组后结束,以后地方金融行政由财政厅设科主管。

台湾金融接管计划草案研究及政府文件选编

一、由财政部指派四联总处、四行、二局会同台湾省政府组织接管台湾金融委员会(以下简称接管委员会),办理接管台湾金融事项。接管台湾金融委员会,于各银行改组后结束,以后地方金融行政由财政厅设科主管。

二、接管第一步由接管委员会派员至台湾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关监督其继续营业,以免金融停滞而引起社会之不安。一面着手清理与调整,以为接管改组之准备。

三、接管第二步手续视台湾各银行之业务情形,分别由省政府及四行、二局主持接管,并予以改组,惟仍应秉承接管委员会办理之。

(甲)台湾银行,除将其发行及代理国库业务移交中央银行、外汇业务移交中国银行外,应改为台湾省银行,由台湾省政府主持接管改组及事项。

(乙)日本劝业银行办理农贷可由中国农民银行主持接管,并将其改为中农之分行。

(丙)台湾商工银行可由交通银行主持接管,改为交通之分行。

(丁)台湾储蓄银行,可由信托局主持接管,改为信托局之分局。

(戊)华南银行可由中国银行主持接管,必要时,得令其停业。

(己)三和银行有华侨及台胞投资,清理后,改组为纯粹台胞资本之银行,仍准继续营业。

(庚)邮政储金及保险部份可由邮政储汇局接管。

四、台湾原有之市庄及农业信用组合,为纯粹下层之金融机构,由地方政府整理或改组,并予以扶助及奖励。

五、除上列经接管改之五行及中央银行与中国银行分行外,非遇实际需要时,其他银行,暂不在台湾设立分行。

六、台湾银行虽为私人集资之银行,然其过去实为敌国政府侵略及剥削台湾人民之有力工具,其资产应予以无条件之没收,台湾各银行,经接管改组后,除战争罪犯所有之股本,应予以没收外(其他应予没收之股本,亦得没收),其余日人之股本得酌定价格,可分年偿还,每年之股息照付,而不分发红利。

七、中央银行应按原有流通之台湾银行券,印制一元、五元、十元及五十元之地名流通券(以下简称新币),以适当之比率,陆续兑换台湾银行券。至新币对法币及外汇之比率,视当时国内外币值情形,另行规定。

八、中央银行应派员随军进发,设立兑换站。接收一重要地区后,即于该地迅速设立办事处或分行,以办理新币之发行及兑换事项。(www.daowen.com)

九、接管初期,中央银行新币发行时,首应(登记各该地区人民台市之持有额)规定兑换期间(不宜太长)及每人兑换之数额,以防止敌人之套取。

十、台湾原有之辅币,暂时仍准流通。

十一、清算台湾银行之发行数额,并向敌国政府要求准备金之偿还。

十二、清算各银行之存放款总数。其负债额以各该行之资产抵补之。

十三、接管初期,应限制每一存户之提款数额每月不得超过若干(以能维持每一存户每月之最低生活为原则)。必要时,敌国人民得暂时停止其提款。

十四、各银行之原有放款,如在敌国内者,应要求敌国政府负责收回;如确系不能收回之呆账,应向敌国政府索还。

十五、清算敌国政府及公司企业在台湾发行之各种证券及其基金数额与还本付息之状况,并规定清理办法。

(甲)属于敌国发行之公债,应立即停止付息还本,其台胞所持有之债券登记总数后,应向敌国政府索还。

(乙)属于敌国政府及公司企业发行之他种证券,如基金缺乏及未能如期付息还本者,应向敌国政府要求偿还。

(丙)属于私家企业发行者,如有缺乏基金及未能如期付息还本情事,则责令各该企业偿还或强制以其资产抵偿。

十六、接管台湾各银行之总分行所需之上中级业务人员,应由四联总处六行局及台湾调查委员会储备训练。至原有各行之中下级台籍人员应尽量留用,其中下级之日籍人员,则需经审查后,再酌予分别留用。

十七、台湾各银行在外资产(除中国外),其处理办法由中央政府另定之。

国民党政府中央设计局档案:〔一七一(2)99〕

(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上),页126-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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