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台湾光复区债券、库券处理办法

台湾光复区债券、库券处理办法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本部依据台湾区(省)财政金融特派员调查报告及其汇转四行收缴之敌券报表,拟定处理办法呈请办理。

台湾光复区债券、库券处理办法

一、电台湾区(省)行政长官公署先行布告,自即日起,台湾区敌方发行之债券、库券,一律禁止交易,听候处理。并分电台湾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及四行两局转饬台湾区分行知照。

二、布告台湾人民,凡持有敌方发行债券、库券,限于规定期限内(拟定一个月),划分敌国政府及台湾本土政府所发行两部分,向当地央、中、交、农四行申请登记,将原券缴存,掣取收据,听候处理。

三、由部规定应行登记事项,交央、中、交、农四行转电台湾区(省)各分支行处查照办理,于期满后将收缴之券,分列详表,径送台湾区(省)财政金融特派员公署核转。其收缴之原券,暂由收缴银行保管。

四、由部电令台湾区(省)财政金融特派员,对四行办理登记收缴事宜,随时协助,并对上项各种券类名称、数额、发行时期、利率、欠付或现负本息数额及有无确实担保各项,分别缜密调查研究。

五、台湾区(省)财政金融特派员俟规定收缴限期届满四行报表送齐后,应于十日以内,分别敌国政府及台湾本土政府所发行两部分详细核计,连同上项调查研究结果,分别拟具处理意见,并案报部核办。(www.daowen.com)

六、本部依据台湾区(省)财政金融特派员调查报告及其汇转四行收缴之敌券报表,拟定处理办法呈请办理。

七、台湾区敌方公司债部份,事关商事债权、债务,其处理办法似应由经济部主持,拟令由台湾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先与经济部洽明,嗣后并与该部特派员随时互相洽助办理。

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档案:〔二7037〕

(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下),页41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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