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陆军总司令部代电
台湾陈仪将军:兹遵照委员长指示原则为收复区各省(市)集中统筹党政接收事宜,订定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组织通则,以事属急迫,先由本部颁发施行,送请行政院备案。何应钦申文接京印,附通则一件
附件: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组织通则
一、各省(市)为集中统筹该管收复地区党政接收事宜,设置党政接收委员会,受中国陆军总司令及该地区受降主官之监督指挥。
二、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以该省(市)最高行政长官(主席或市长)、省(市)党部主任委员、三民主义青年团省(市)支团部干事长、省政府各厅处局长、市政府各局长、中央军政各部会接收特派员或其所指定之接收人员,必要时得请有关机关参加组成之,以该省(市)最高行政长官为主任委员。
三、中央各机关得电派省(市)、厅、处、局长兼充该机关接收特派员。
四、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1.关于统一接洽与相互联系事项;
2.关于统一发出接收证件分交主管接收事项;
3.关于接收隶属不明或机关间尚有争议之财物之暂行保管事项;
4.关于接收清册之查核与汇报事项;(www.daowen.com)
5.关于接收之协助调处及其他事项。
五、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因保管某种重要财物得特设保管委员会。
六、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之办事人员以调用为原则,必要时得设专用人员。
七、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组织规程、办事细则自定之。
八、省(市)党政接收委员会于任务达成时撤销,未完事件移该省(市)政府接办。
九、接收收复地区日伪所办金融、经济、交通、水利等事业,其范围不限于某一省(市),而不能分区或局部接收者,由另行设立之行政院收复区全国性事业临时接收委员会办理,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十、本通则经中国陆军总司令核准施行并报行政院备案。
(台湾省政府档案)
(何凤娇编:《政府接收台湾史料汇编》(上),“国史馆”1990年版,页121-12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