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中正命令:光复台湾(1945年9月9日)

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中正命令:光复台湾(1945年9月9日)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按照本委员长或本委员长之代表何应钦上将之命令,将战俘及被拘禁之平民,送至安全地区,听候接收。

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中正命令:光复台湾(1945年9月9日)

一、根据日本帝国政府、日本帝国大本营,向联合国最高统帅之降书及联合国最高统帅对日本帝国所下之第一号命令,兹对中国战区内中华民国(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除外)、台湾以及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之日本陆海空军,颁布本命令。

二、贵官应对上游区域内投降之日本陆海空军各地区司令官,及其所属部队,发布下列命令,并保证其完全遵行。

(甲)日本帝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已命日本陆海空军全部向联合国作无条件之投降。

(乙)在中国境内(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除外)、台湾以及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所有一切日本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向本委员长无条件投降。凡此投降之日本部队,悉受本委员长之节制,其行动须受本委员长或中国陆军总司令陆军一级上将何应钦之指挥,且只能服从本委员长或何应钦上将所直接颁发或核准之命令及告谕,或日本军官遵照本委员长或何应钦上将训令而发之命令。

(丙)投降之日本陆海空军,即停止一切之敌对行为,暂留原地,静待命令,以所有一切武器、弹药、装具、器材、物资、交通通信,及其他作战有关之工具案卷,及一切属于日本陆海空军之资产等,予以暂时保管,不加损坏,待命缴纳于本委员长或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部队长官或政府机关之代表。

(丁)凡在上述区域,所有日军之航空器、舰艇及船舶,除本委员长于第一号告谕中所宣示者外,其他一律恢复非动员状态,停留现地,不得加以损坏,船舰上、飞机上有爆炸物品者,须立即将爆炸物品移入安全仓库

(戊)日本部队及附属部队之军官,须保证所属严守纪律及秩序,且须负责严密监视其部下,不得有伤害及骚扰人民,并劫掠或毁损有关文化之公私文物及一切公私资产。

(己)关于日方或日方控制区所拘禁之联合国战俘及人民,应如下之处置:

1.联合国战俘及被拘人民,在本委员长或本委员长之代表何应钦上将接收以前,必须妥慎照护,并充分供给其衣食住及医药等。

2.按照本委员长或本委员长之代表何应钦上将之命令,将战俘及被拘禁之平民,送至安全地区,听候接收。

3.凡拘禁联合国战俘及平民之集中营,或其他建筑,连同其中所有器材、仓库、案卷、武器及弹药,须听候本委员长之代表何应钦上将与其指定之代表派员接收,在所派接收人员到达前,各集中营之战俘或被拘平民,应由其中资深官长或彼等自选之代表,自行管理之。

4.凡向本委员长投降之日本陆海空军各级司令部,在接到命令所限定之时间内,须将有关战俘及被拘平民之详情及地点,列具完备之报告。

(庚)除另有命令外,凡向本委员长投降之日军,应继续供给其所属军民衣食及医药物品。

(辛)日军及日军控制区之军政当局,须保证下列各事:

1.按照本委员长或本委员长之代表何应钦上将之命令,扫除一切日方所敷设之地雷、水雷,及其他陆海空交通之障碍物,在此项工作进行中,其安全通道,应予标明。

2.对于航行方面之一切辅助工作,须立即恢复。

3.一切陆海空交通及运输方面之器材与设备,须保持完好。

4.一切军事设备及建筑,包括陆海军航空基地、防空基地、海港、军港、军火库及各种仓库,永久及临时陆上及海岸防御工事要塞及其他设防区域,连同上述各种建筑及设备之计划与图样,须保持完好,并须将一切工厂、工场、研究所、试验所、实验室、试验站、技术资料、专利品、计划、图样,以及一切制造或发明,直接间接便利作战所用之其他物品,或与作战有关之军事组织所用,或意欲运用之物品,保持完好。

(壬)凡一切武器军火、作战、器材之制造及分配,立即停止。(www.daowen.com)

三、凡向本委员长投降,而在中国、台湾(含澎湖列岛)及越南日军司令部,在接到此项命令后,须即将各该区有关下列各项之资料,向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上将提出报告。

(甲)一切陆海空及防空部队图表、册籍,须表明其所在地,及官兵之实力(含人马、械弹、装具、器材等)。

(乙)一切陆海军用及民用飞机、图表、册籍,须完全报告其数量、型式、性能、驻地及状况。

(丙)日军及日军控制下之一切海军船只,包括水面、水中及其他辅助船只,不论现役退役,及在建造中者,均须以图表、册籍报告其位置及情况。

(丁)日军控制下之商轮,在一百吨以上,不论现役退役,及正在建造之中或过去属于任何联合国,而目前在日方手中者,均须列具图表、册籍说明其位置及情形。

(戊)拟具详细及完备之报告,连同地图标明布有地雷或水雷及其他海陆空交通障碍物之地点,同时须指定安全通道之所在。

(己)凡一切日本方面所管理,或直接间接利用之工厂、修理厂、研究机关、实验室、试验站、技术数据、专利设计图样及一切军用或间接欲为军用之一切发明、设计、图样、生产品,及为此项生产而行之设施,其地点及其详情皆须报告。

(庚)凡一切军事设施及建筑,包括飞机场、海军航空基地、海港及军港、军火库,永久及临时之陆上及海岸防御工事要塞,及其他设防区之地位及详情,亦须报告。

(辛)并须按照第二款己项之规定,报告一切拘禁联合国战俘及平民集中营,或此类建筑之地点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向本委员长投降之各地日军司令部,须遵照各区受降主官之命,报告各该区日侨之姓名、住址,并收缴日侨所有之一切武器。通知全体日侨,在本委员长之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官吏,未发布处置该日侨命令以前,须留在其现住地,不得离开。

五、日军及日军控制下之一切军政官员,须协助本委员长之代表何应钦上将所指定之军队,收复台湾(含澎湖列岛)、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及中华民国境内各日本军占领区。

六、本命令所规定之各项,及本委员长之代表何应钦上将嗣后所发布之命令,日军及日军控制下之一切文武官员及人民,须立即敬谨服从,对于本命令或此后之命令所规定之各项,倘有迟延或不能施行,或经本委员长或何应钦上将认为有妨碍盟军情事,将立即严惩违犯者及其负责之军官。

右令

驻华日军最高指挥官陆军大将冈村宁次

中国战区最高统帅特级上将 蒋中正

(录自“总统府”机要室档案)

(秦孝仪主编,张瑞成编辑:《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0年第1版,页18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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