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收复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收复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收复地区土地权利之清理,除法令别有规定者外,依本办法之规定。第二条土地权利人应以执有下列各款证件之一者为其产权凭证。第五条经敌伪组织没收之私有土地,应由所有权人提出确切证件后发还之,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发还者,均依法征收之。第六条经敌伪组织发价征收之私有土地由政府保管清理,如目前无重大公共需要者,得准原所有权人提出确切证件,缴价领回。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收复区土地权利清理办法

第一条 收复地区土地权利之清理,除法令别有规定者外,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条 土地权利人应以执有下列各款证件之一者为其产权凭证。1.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所发之土地权利书状;2.依法办理土地陈报所发还之土地营业执照;3.依其他国民政府核定之法令整理地籍所领发之土地权利证件,未经依法令整理地籍之地方人民土地权利以原有证件为凭证。

第三条 凡敌伪组织对于公有私有土地所为之处分及其所发给之土地权利证件一律无效,土地权利人旧有之证件经加盖敌伪组织之印信者,应在原敌伪印信上加盖无效戳记,并依照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补办登记或接收暨税契手续。

第四条 经敌伪组织放领之公有土地,一律无效,但其承领人为自耕农而继续耕作者,得限期办理承领手续。

第五条 经敌伪组织没收之私有土地,应由所有权人提出确切证件后发还之,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发还者,均依法征收之。

第六条 经敌伪组织发价征收之私有土地由政府保管清理,如目前无重大公共需要者,得准原所有权人提出确切证件,缴价领回。

第七条 在敌伪组织势力范围内被非法强占之私有土地,应当还报原土地所有权人,其在强占期间原土地所有权人所受之损害,应由强占人负损害赔偿之责。(www.daowen.com)

第八条 在战争期间市县政府不能行使政权之地方,土地权利之移转应由权利人于光复后政府公开行使政权六个月内依法向该管市县政府补行登记或税契。

第九条 战前地籍整理完竣之土地如其经界变更或图册散失者,应补行测量,以恢复土地使用原状为原则,但于必要时得执行土地重划。

第十条 各省市政府得依据本办法拟定实行细则送请中央地政机关核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国民党政府资源委员会档案〔廿八3848〕

(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上),页45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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