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
(一)台湾及澎湖列岛系我国旧时失地,在克复时不能援新占领地之例设立军政府,又因其非新沦陷省份,未有省政府之组织,台湾之接收,显为两种不同政治体制之交替,故应先设立接收委员会,准备交替时期处理一切政务。
(二)台湾及澎湖列岛之接收事务,千头万绪,概而别之,亦可得军事、政治、经济、教育等部门,若在新沦陷省区,可依政治及军事两项分别进行,但在台湾则不可分立,而须构成一元体制,故应先设立接收委员会统辖军政,办理全面之接收事宜。
(三)台湾接收事务之内容,备极广泛而复杂,举凡军事之行动,政治之改制,经济之施设,官公营企业之接收,日人财产之收管,土地问题之调整,教育文化之兴革,社会团体之改隶等事宜,均须一番详尽之研究与设计,绝非临时措置手续所能奏效,故应即设立台湾接收委员会从事详密之准备,庶免有临渴掘井之弊。
办法:
(一)从新设立台湾接收委员会,以富有军政学识经验并熟悉台情之祖国人士为主任委员,而配以学识高深,对于日本及台湾问题素有研究,并会在祖国党政军文化社会各界服务,而负众望之台湾人士及祖国人士为专任委员,其下另设顾问专门委员、设计委员及专员等,并仿照东四省政府组织设秘书长等,均尽可能录用台湾人士或熟悉台情者充任之。(其编制由行政院另订之)(www.daowen.com)
(二)改组扩充台湾调查委员会为台湾接收委员会,查该调查委员会顾名思义,非一执行机构,不足以应付实际接收之场面,故应扩充成为接收委员会,或归纳于接收委员会之机构内,始得发挥更大之效用。
(三)举凡有关台湾之机关或团体,如台湾义勇队、台湾工作团、行政干部训练班、警官训练班、行员训练班,及台湾革命同盟会、台湾革命同志会、台湾解放同志会等,应全部收归台湾接收委员会统辖,以收统一办理之实效。
(四)组织台湾远征军(或改编现成军队充任),归台湾接收委员会统率,以为台湾行政及各部门接收时之武力后盾,而利工作之进行。(台湾远征军组织方案由军政部另订之)
(录自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会库藏史料)
(秦孝仪主编,张瑞成编辑:《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0年6月第1版,页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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