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民党政府中央设计局档案〔一七一103②〕(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上),页37-38。
一、本办法系根据台湾干部训练班甄选委员会之决议订定之。
二、全班学员暂定招选一百二十名,训练时间为四个月。
三、本班训练之实施分为六组:(一)民政组,(二)财政金融组,(三)工商交通组,(四)农林渔牧组,(五)教育组,(六)司法组。请中央各机关就其主管业务依上列性质分别选送,党务机关及各大学则就个人之经历及志趣分别选送。
四、被选送资格:年龄须在二十五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身体强健,具左列资格之一者均可选送:
(一)高等考试及格,服务成绩优良者。
(二)曾任荐任职务或相当职务,服务成绩优良者。
(三)曾在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服务成绩优良者。
五、被选送者之原职及服务经历,以与上列各组之一有直接关系者为限。
六、各机关于选送之前,须得被选送者之同意。(www.daowen.com)
七、被选送者须备自传、学历证书、服务证件,由选送机关转送来团(请注明本团台湾行政干部训练班学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收)。
八、选送机关须备正式公文、造具名册、注明组别,连同各种应缴证明文件于本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妥送来团,以凭审查。
九、应选各学员之资格经审查合格后,专函通知,定期举行考试。
十、考试分笔试:(一)政治测验;(二)英文(或日文);(三)专门科目两门。口试:于笔试后举行之。
十一、考试成绩定于十二月六日决定,分别函知及格者,即于十二月十日以前来班报到,十二月十一日开始训练,不及格者仍在原机关供职。
十二、学员在受训期间仍保留原职、支原薪(无职务者由班酌给津贴)。毕业后,在未签请核派新职之前,仍返原机关照常服务。
国民党政府中央设计局档案〔一七一(2)103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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