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私立学校及私营文化事业,如在接管期间能遵守法令,准其继续办理。
四十、接收后改组之学校,须于短期内开课。私立学校及私营文化事业,如在接管期间能遵守法令,准其继续办理。否则,接收、改组或停办之。
四十一、学校接收后,应即实行左列各事:
甲、课程及学校行政须照法令规定。
乙、教课书用国定本或审定本。
四十二、师范学校接收改组后,应特别注重教师素质及教务训育之改进。
四十四、接管后,应确定国语普及计划,限期逐步实施。中、小学校以国语为必修科,公教人员应首先遵用国语。各地方原设之日语讲习所,应即改为国语讲习所,并先训练国语师资。
四十五、各校教员、社教机关人员及其他从事文化事业之人员,除敌国人民(但在专科以上之学校必要时得予留用)及有违法行为者外,均予留用。但教员须举行甄审,合格者给予证书。(www.daowen.com)
四十六、各级学校、博物馆、图书馆、广播电台、电影制片厂、放映场等之设置地点与经费,接管后以不变动为原则,但须按照分区设校及普及教育原则妥为规划。
四十七、日本占领时强迫服兵役之台籍学生,应依其志愿与程度予以复学或转学之便利。其以公费资送国外之台籍学生,得酌斟情形,使其继续留学。
四十八、日本最近在各地设立之练成所,应一律解散。
四十九、派遣教育人员赴各省参观,选派中等学校毕业生入各省专科以上之学校肄业,并多聘学者到台讲学。
五十、设置省训练团、县训练所,分别训练公教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在各级学校开办成人班、妇女班,普及国民训练,以灌输民族意识及本党主义。
五十一、日本占领时印行之书刊、电影片等,其有诋毁本国、本党或曲解历史者,概予销毁。一面专设编译机关,编辑教科、参考及必要之书籍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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