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接管后一切设施,以实行国父遗教、秉承总裁训示、力谋台民福利、铲除敌人势力为目的。
二、接管后之政治设施:消极方面,当注意扫除敌国势力,肃清反叛,革除旧染(如压制、腐败、贪污、苛税、酷刑等恶政及吸雅〔鸦〕片等恶习),安定秩序;积极方面,当注重强化行政机关,增强工作效率,预备实施宪政,建立民权基础。
三、接管后之经济措施,以根绝敌人对台民之经济榨取、维持原有生产能力、勿使停顿衰退为原则(其违法病民者除外),但其所得利益,应用以提高台民生活。
四、接管后之文化设施,应增强民族意识,廓清奴化思想,普及教育机会,提高文化水准。
五、民国一切法令,均通用于台湾,必要时得制颁暂行法规。日本占领时代之法令,除压榨、钳制台民、抵触三民主义及民国法令者应悉予废止外,其余暂行有效,视事实之需要,逐渐修订之。
六、接管后之度量衡:应将台民现用之敌国度量衡制,换算民国之市用制及标准制,布告周知,克期实行,并限制禁用敌国之度量衡制。
七、接管后公文书、教科书及报纸禁用日文。
八、地方政制:以台湾为省,接管时正式成立省政府。下设县(市)就原有州、厅、支所、郡、市改组之,街、庄改组为乡镇、保甲。
九、每接管一地,应尽先办理左列各事:
甲、接收当地官立公立各机关(包括行政、军事、司法、教育、财政、金融、交通、工商、农林、渔牧、矿冶、卫生、水利、警察、救济各部门),依据民国法令分别停办改组或维持之;但法令无规定而事实有需要之机关,得暂仍其旧。(www.daowen.com)
乙、成立县(市)政府,改组街庄为乡镇。
丙、成立国家银行之分支行或地区银行。
丁、迅释政治犯,清理狱囚。
戊、废除敌人对台民之不良管制设施。
己、表彰台民革命忠烈事迹。
庚、严禁烟毒。
辛、举办公教人员短期训练,特别注重思想与生活。
十、各机关旧有人员,除敌国人民及有违法行为者外,暂予留用(技术人员尽量留用,雇员必要时亦得暂行留用),待遇以照旧为原则,一面依据法令原则实施训练、考试及铨叙。接管后须补充之各种人选,应预为储备,并应多予台民以工作之机会。
十一、接收各机关时,对于原有之档案、图书、账表、房屋、器物、资产均应妥慎保管整理,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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