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准备收复东北及台湾后所需要之党政干部,于中央训练团内设东北党政干部训练班及台湾党政干部训练班。
二、东北党政干部训练班及台湾党政干部训练班各设班主任一人。由团长指派之。每班得各设秘书一人。
各班一切行政均由中央训练团办理,关于教务,必要时东北调查委员会、台湾调查委员会得派员参加之。
三、受训人员之资格如左:
甲、东北党政干部训练班〔略〕
乙、台湾党政干部训练班
(1)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服务成绩优良者。
(2)曾任荐任职及高级委任职或相当职务经铨叙合格服务成绩优良者。
(3)高等考试及普通考试及格服务成绩优良者。
(4)台湾人员凡合于右列资格之一者应多多选取。
(5)深入台湾敌后艰苦工作或致力台湾革命著有成绩者应从宽选取。
四、受训人员之甄选,由中央训练委员会会同中央党部秘书处、组织部,行政院及中央设计局东北调查委员会、台湾调查委员会分别组织甄选委员会办理之。
五、各班训练人数,东北党政干部班每期二百人至三百人,台湾党政干部班每期一百人至二百人。
六、训练期间:每期四个月,第一期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开学。(www.daowen.com)
七、训练课程注重下列五项:
(1)总理遗教、总裁训词及本党党史。
(2)中央及地方行政法令及其他重要法令。
(3)中央对台湾及东北的政纲政策。
(4)敌伪在东北、台湾设施概况。
(5)东北台湾接收复员及战后建设各种计划。
八、受训学员原有职务者,保持原职务,原薪津。无职务者比照其最近卸职前之待遇支给津贴。
九、受训学员在受训期间伙食服装由团发给。
十、学员毕业后,成绩特优者,得派至中央设计局台湾或东北调查委员会工作。其余有职务者,以暂回原职务为原则,无职务者,由中央分派适当职务,或派往各机关实习。
十一、本办法自核准之日施行。
国民党政府中央设计局档案〔一七一(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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