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准外交部三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礼三五字第〇三〇〇八号咨内开,案据本年二月十四日本部驻沪办事处沪贰三五(二一二)号代电称:查外侨出境办法业由内政部于三十四年四月五日奉行政院令公布施行,该办法之主要目的在检查出境外侨有无妨害我国家或社会之行为,依照该办法第三条条文之规定,似应由警察机关自行查明或向法院查明,申请签证者有无尚未了结民刑案件,始得给予签证。月来本市警察局于办理外侨出境签证时,因无从查考各该外侨之过去行为,乃转请各该外国驻沪总领事馆出具证书,证明其出境侨民确无未了之民刑案件,此种办法实行后,外国领事馆以无从调查其侨民之私人行为,且以责成行政机关负责保证私人行为之善恶,在法理事实均有未当,对是项规定深表不满,纷纷来处质询,且有提出日后我国人民出境亦须由中国行政机关作同样保证之要求以示抗议者,昨日起美国总领事馆且已派人向警察局口头声明,如不撤销此项办法,则对于吾出国人民之未持有我政府发给之行为保证书者,美方将通知美商轮船不撤销此项办法,则对于吾出国人民之未持有我政府发给之行为保证书者,美方将通知美商轮船公司拒绝售给船票,本处以一国行政机关对其人民除证明其身份外,不能负责私人行为或其对于司法上之责任,若坚求各领馆强作是项保证,不仅给各领馆一极烦厌之难题,且有默认各领馆对其侨民有司法管辖权及警察权之嫌,否则领馆焉能侦知其侨民中某某有妨害治安之嫌疑、某某尚有民刑未了之案,本处除已商请本市警察局对此项于法似属无据之手续重加考虑,并于可能范围内即予取销外,诚恐其他各地办理外侨出境签证时亦难免发生同样错误,拟请钧部转咨内政部报请钧院通令各省市政府,日后对外国各领事馆除可请其证明侨民之身份外,不必再行请求对其侨民私人在华行为负责保证,是否有当?敬乞鉴核等情。据此相应咨请查照报请钧院通令各省市政府遵照办理等由。查该部意见与本部相同,拟请钧院通令各省市政府遵照办理,是否有当?理合呈请鉴指示,谨呈。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二)》,台北县新店市:“国史馆”1998年第1版,页346-348。)(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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