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政府文件选编-工业复原案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政府文件选编-工业复原案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议一、长官公署可即对台日人士宣布,对于日籍工厂厂主、经理及技术专家与其私人权益之政策。

台湾光复史料汇编:政府文件选编-工业复原案

一、为完成台湾行政长官公署之复原计划,吾人应即采取若干紧急步骤,以奠工业复原之基础与阻止工业之续趋恶化,兹特胪举下列各问题,并建议应付之方案如左:

为取得善后与工业复原之联系,应计划如何控制电力、原料、新型设备、可以利用器材与工业制品之分配,并应对何厂应令其复工、何种工业应予放弃,作一坚强之决定,其理由如下:

(1)如此可使最必要之工业优先,在重点原则之下,获得机器原料及一切设备。

(2)必如此始可限制过量生产台湾省内不需物品,借以减少人力物力之浪费。

(3)如此始可增加必需工业之生产效率,并可避免因器材原料缺乏所生之停滞现象。

(4)如此可以防止因某一物品过量生产而影响其他更重要产品之生产,或某一工厂有大量原料之囤积,而另一工厂感受原料缺乏而致停工之不良现象。

(5)可使所有对台省经济毫无贡献之一切厂家早日停闭。

(6)如此始可订立方案专以处理废弃工厂中各种可用之器材原料。

(7)如此可使各种可能捞获利用之器材早日修复,以减少本省输入物资之吨数,此点甚为重要,盖航运之不便实有碍于器材之立即获得也。

(8)此一决定又可使目前复厂工作已陷停顿之工场明了其自身之地位,并有益于实时复工与产量之增加。

建议

一、设置一生产局,专司在工业之复兴与运营上必要之电力、原料、新设备,以及既制品之一切购买取得与分配诸事宜。

二、此生产局对某一工厂之复兴废弃或并合应有决定之权。

三、此生产局应由工矿、农林两处有资格之人员,及另行选派富有学验之专家组成之。

四、生产局所为之决定应为最后之决定,非经长官不得修改或变更。

五、生产局之下应设一委员会,以个别研究各工场,并对该工场之宜否复兴提供意见。

(一)委员会对工厂存废提供意见时应基于:(1)该工场与本省经济之关系;(2)工场所蒙受毁坏之程度;(3)如欲废弃某工场时,因该工场之废弃而匀出之器材在增加另一毁坏程度较小工场之生产量上有何利益。

(二)委员会应由工矿处之技师、工程师及其他有资格之专家组成之。

(三)委员会提供之意见须根据实地之考察研究。

(四)委员会之建议可呈由生产局转呈行政长官核准施行。

日籍工场经理及技术人员对于彼等现在及将来在台湾工业界之地位,及是否将被集体遣送归国等问题,颇示不安。间且有若干开工中之工厂,从未接获中国长官公署之指示,亦从未与政府之官吏接洽,另有若干工厂之复厂工作,则自日本投降以后,即已陷入停顿状态。

(一)此种现象已使复兴之正规进度无形弛缓;

(二)其结果造成原可避免之失业现象;

(三)吾人相信留用日籍技术及管理人员,于台省政府甚有裨益,盖此辈日籍专家具有经营各厂之丰富经验,且中国因本部各省现亦需才甚切,一时难有足够之华籍技术及管理人员可以替代之故。(www.daowen.com)

建议

一、长官公署可即对台日人士宣布,对于日籍工厂厂主、经理及技术专家与其私人权益之政策。

二、为促使长官公署之复员计划之实现,应保留相当数目之日籍技术人员及经理。

三、在决定采用某一日籍技术人员或经理之前,应确切查明是否绝无政治色彩或不稳阴谋。

四、日籍人员之雇用应采自愿及试用制,并保证雇用之继续,其勤奋忠诚者,且应予以适当之奖励。

五、对受雇日籍人员之身体及权益之保护,应予以口头及事实上之保证。

战争期内日人总督府会制定强迫台籍华人服役之法令,使台胞从事于防守工事、公共工程及工厂之中,其工资由日本总督随意限定,此种工给制度固非台胞所喜,然在战时经济中世界各国均尚认为合法。

其未被强迫服役之工人,自能于自由市场中获得较高工资,相形之下遂使现时全岛各地均有旧时工人纷纷结合,向昔时雇主索取补发现款,其理由不外于战争期内,伊等被强迫于低减工资之下服役,此时应可要求现款奖金补偿过去不等待遇之损失。

日籍雇主之中有畏惧工人毁伤其身体者遂补发现款,结果益使工人提出更多要求,另有若干场合伤害昔日雇主,破坏及掠取工厂财产亦已数见不鲜,因有若干工人向昔日雇主要索现款竟获如愿以偿,遂使此风日涨已至严重阶段。

一、此种要索实为非法,且于法令治安之恢复工作上形成严重威胁。

二、复员之和平进程因此正受阻挠。

三、于中国政府正谋工业复员之际,使工厂财产蒙受更多毁坏。

四、暴力不安与毁坏财产之威胁,使许多工厂管理人员停止工作,并中止一切复员之计划。

五、此种举动更增失业,盖原可开工之工厂,亦因此而关门或中止其复员之计划。

六、此种行动已非耑对昔日日方之压迫者而实形成反对本省政府之行为,因其不仅妨碍复员计画,尤于建立全岛法律治安上,成为严重威胁。

建议

一、由长官通令禁止以个人或私自集合之人群,向现任或昔日雇主要求调整日本投降以前之工资。

二、令文中可以特予规定,举凡有关工给事项,概由长官指派之“调解局”处理。

三、令文中须明文禁止对于雇主及工厂经理加以任何危害,及对于工厂财产有所毁坏或掠取。

四、命令地方警察军事当局毫无例外执行命令所规定之条款,必要时并守卫工厂财产,以免被人毁坏与榨取。

五、一切违犯此项命令之人应予严厉处罚。

六、此项通令须于全岛各处广为散发,务使全岛民众皆能注意,并须于一切工厂区地张贴于明显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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