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政府函(1942年12月31日)
公函 调亥世府秘乙永138518号
案准贵处三十一年九月十日孝字第43684号通知单一件,以张邦杰呈请通饬将拘禁良善之台湾同胞开释,并将没收台湾同胞之产业悉数归还一案,奉院长谕广交福建、广东、江西三省政府查核具复。除分行外,相应通知等由。附节抄原呈一件。准此,查自抗战军兴,住居本省各地台民,经本府分饬地方官署严密监护,嗣为预防间谍起见,经于二十七年夏间先后将原住福州、晋江两处台民男女383名遣送后方崇安县安置,将原住石码特种区台民男女51名遣送连城县安置。二十八年夏间复以连城为交通要道,改遣崇安,所需旅费及途中给养,均由政府负担。嗣后经东山、南靖、龙溪、安溪、福清、古田等县政府及陆军第七十五师司令部先后解送台民男女计16名前赴崇安一并看管。前项台民到崇后,经县政府指定住所,编列保甲,推定保甲长,设置管理员专责管理。至台民伙食,成人每日0.10元,孩童0.06元,由县政府发给,历3个月,另筹解决生活办法,将台民划分两部分,一部分准予在崇独立谋生,一部分移交垦务所编垦。关于独立生活,县府仍设管理员一人专责监视其行动。垦荒台民,则由垦务所接管办理垦务,其中有老弱妇女生活孤苦,先后准予保释回籍或在外谋生者计26人,由军事委员会政治部台湾义勇队队长李友邦先后函请将优秀台民编入该队训练充任队员者计44人,又自愿参加义勇队及少年团者计33人,其系队员眷属随同赴浙或迁居建阳者计75人,乘机潜逃予以通缉者计32人,死亡者计51人(因疾病不治者46人,被敌机轰炸者5人),尚余189人,其动态如何,正在饬查中。又前据该县政府电呈,以依照“敌国人民处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本条例施行前,关于韩台琉侨之登记另有规定者仍适用之”。对于集中本县台侨,是否照旧办理,抑照现颁条例处置,请核示等情。经以台侨可适用朝侨登记条例办理,惟台侨中查有犯案未决及平日行动可疑者应另案呈核等语电复遵照,在案。又台民产业之在福州者,自日领撤退后由福州敌产管理处依照厘定之管理敌产办法负责管理,至三十年十月间,因该管理处开销过巨,饬即结束,归福州警察局径行管理,现由福州市政筹备处依照敌产处理条例办理。至外侨依约无在我国内地置产之权,本省漳属农场一处,查系台籍创办,该场原辖有田边、亭头、洪坑、浮山、水头等农场,场地散布龙溪、南靖、海澄、同安等县,二十六年八月由驻军没收,旋交龙溪县政府兼管,二十七年十一月由农业改进处接管,二十八年水头农场移交省赈济会,二十九年浮山农场径口部份划归南靖县中心农场,其余田边、亭头、洪坑、浮山等场则均隶属于农业改进处漳属农场,现漳属农场及南靖县中心农场均已划归福建省农林特种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相应函请贵处查照转陈为荷。
此致
行政院秘书
(2)行政院秘书处复函(1943年3月17日)
函 仁壹第4547号
贵府三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调亥世府秘乙138518号公函 诵悉。关于台民及台籍产业处理情形,经陈奉院长谕“在闽台民死亡率过高,应予改善”等因。除关于产业部分俟汇案办理外,相应函复查照核办见复为荷。
此致
福建省政府
行政院秘书长 张厉生
(3)福建省政府呈(7月3日)
呈 阳午江府秘乙永65697号
案奉钧院三十二年五月十日仁壹字10490号训令开“前据该省政府三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府秘乙永第138518号查复处理台民及其产业情形一案。查关于处置台民适用韩侨登记办法尚属可行,惟台民产业应视其是否与敌人互通声气或有无间谍嫌疑分别作为敌产或非敌产处理,合行令仰遵照。此令”等因。正办理间,准中国国民党直属台湾党部归总漳阳巳真代电,略以据被禁崇安台民呈请转请贵省政府准将集中羁禁崇安之台民释放,将其被没收财产发还或交本部经营等情。请查照准由本部协同办理,将该民等依法释放,将其被没收财产分别发还或归本部接管经营,用抚来归而争取台胞内向,并盼见复。等由。查前项台民既奉钧令可适用“韩侨登记暂行办法”,而台湾党部复有准由本部协同办理,将台民等依法释放之请,兹拟将前项台民由台湾党部或军事委员会台湾义勇队为之保证后,饬向崇安县政府申请登记,发给登记证,准其自由居住或回原住地,免予管理。其散居各处之少数台民,亦饬其取具保证径向该管地方政府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以昭一律。惟“韩侨登记暂行办法”系奉钧院二十九年五月密令遵办,此项办法,现在可否公布以便办理之处,请核示。至台民产业谨依钧令意旨,拟具处置办法三项:一、对于已返台之台民所遗留产业,概作为敌产处理。二、对于未返台之台民,过去并无发觉与敌人互通声气或犯间谍嫌疑有案者,现在如有中国国民党台湾党部或军事委员会台湾义勇队之保证,其产业作为非敌产处理。三、对于未返台之台民,过去并无发觉与敌人互通声气或犯间谍嫌疑有案,其人现已死亡者,其遗产如经继承者取具中国国民党台湾党部或军事委员会台湾义勇队保证确属良善台民,并有继承身份者,亦作为非敌产处理。是否有当,理合抄同台湾党部原代电一并具文呈请察核示遵。(www.daowen.com)
谨呈
行政院院长蒋
附抄呈台湾党部代电一件[略]
福建省政府主席 刘建绪
(4)行政院指令(9月13日)
行政院指令 仁 陆 20298号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九月十三日
三十二年七月三日府秘乙永字第65697号呈拟处理台民及台民产业办法请核示由。
呈件均悉。查韩侨登记暂行办法既经本院密行,未便公布。至集中羁禁崇安之台民,由所在党部或军事机关保证并饬登记后准其自由居住一节尚属妥当。又关于处理台民产业应仍照前令办理,不须再另定办法,仰即遵照。
此令
院长 蒋中正
[福建省档案馆馆藏]
(福建省档案馆编:《台湾义勇队档案1937—1946》,海峡文艺出版社2007年1月版,页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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