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陈霆锐提案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陈霆锐提案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拟请政府加强培植法律人才。此致国民参政会秘书处。

国民参政会参政员陈霆锐提案

——民国三十一年十月在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一次大会提

理由:自抗战以来,各大学流离播迁,难尽教育之职责,而法科学生以潮流所趋益见减少,将来胜利以后,全国法治亟待改进,不但沦陷区之法院须彻底改造;而且割让地如台湾、琉球等地,政府尤须遴选大批法律人才前往组织新式法院,以宏法治,若不预为之备,将来必有乏才之叹。为此,拟请政府加强培植法律人才。其办法有二:

办法:

(一)请教育部撤销民国二十二年之限制法科招生命令。

(二)设法加强现在各大学已有之法律学系,修正司法院与教育部所合订关于法律系之课程,解除法律学系毕业生为法官之种种限制,并在可能范围内添设法律专修科,以补救目前法律人才之缺乏。是否有当?听候公裁

提案人:陈霆锐

联署人:陶百川 甘家馨 陈 时 黄炎培 李中襄

    喻育之 黄范一 雷沛鸿 李毓尧 陈豹隐

    张 烱 江一平 李汉珍 胡木兰 龙文治

    连瀛洲 何联奎 林庆年 司徒美堂 奚玉书

    许生理 林 虎 萧一山 萨孟武 马乘风

    王晓籁 黄宇人 钱端升 吕云章 张维桢

    刘景健 常志箴 王世颖 周士观 高惜冰

    顾颉刚 薛明剑 杨荫南 王亚明 卢 前

附录(一):国民参政会决议文(www.daowen.com)

决议:修正通过,送请政府切实办理。

附录(二):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致行政院函达该会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决议

——民国三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公函: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一次大会建议“加强培植法律人才,以备将来收复失地及割让地后之用”一案,奉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决议:“交行政院办理”。相应抄同原建议案函请查照办理为荷。此致行政院。

附抄原建议案四份(见前)。

附录(三):行政院致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函覆办理情形

——民国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贵厅函转国民参政会三层一次大会建议“加强培植法律人才”一案,经交教育部司法行政部会商办理在案。兹据会同复称:“查法律人才之培植,本教育部与本司法行政部早经注意办理,原提案所列办法关于撤销限制法科招生名额一节,本教育部对于大学法科招生名额,近年已规定与商、工、农、师范各科招生名额相同,其因特殊情形须增加名额者,并审核各校师资设备情形,酌予增加,对于添设法律学系科目表,本教育部近已邀同本司法行政部召集法律教育讨论会予以修订,并已公布施行。至设法律科系及解除法律系毕业生为法官之种种限制一节,上年本教育部会与本司法行政部商定,饬令国立中央大学等九院校法律系增设司法组共十一班,并规定各该班毕业考试由考试院派员主持,其及格者以法官考试初试及格论。此项办法正与原案用意相同。”等情相应函请查照转陈为荷。此致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

院长 蒋中正

附录(四):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致国民参政会秘书处函覆办理情形

——民国三十二年六月二日

厅公函:查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一次大会建议“加强培植法律人才以备将来收复失地及割让地后之用”一案,前奉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决议,交行政院办理,并由厅汇案覆请贵处查照转陈在案。兹准行政院仁陆字第一一九六二号函为本案经饬据教育部及司法行政部会同覆称“查法律人才之培植,本教育部与司法行政部早经注意办理”云云,正与原案用意相同等情请查照转陈等由;经陈奉批:“转覆国民参政会。”相应面达,即希查照转陈为荷。此致国民参政会秘书处。

(录自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会库藏史料)

(秦孝仪主编,张瑞成编辑:《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90年第1版,页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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