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交部修正中日问题基本原则(1942年1月29日)

外交部修正中日问题基本原则(1942年1月29日)

时间:2023-08-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琉球人民,不得有差别待遇,一切应遵照少数民族问题原则处理。依日本侵略的军事行动破坏中国民产及民营事业之设备者,以没收日本人民在中国之私产及民营事业,补偿中国人民损失之一部,其夺去或以廉价勒买运往日本之机械及重要物品,应原物送还,恢复原状,其费用概归日本政府负担,有必要时,并得另索相当物资,以赔偿我方之损失。

外交部修正中日问题基本原则(1942年1月29日)

甲、主旨

(一)对于既往之清算,以恢复甲午以前状态为标准,期我领土之真正完整,并维持太平洋之和平。

(二)对于未来之规定,在不使军阀政治复活之条件下,尊重日本固有领土主权之完整。

乙、关于领土条款之原则

(一)东四省与其他沦陷地区,应予收回,其侵占期内之各种设施,准丁项原则处理。

(二)台湾及澎湖列岛,应同时收回,其侵占期内之各种设施,亦准丁项原则处理。

(三)朝鲜应依甲午战前之版图,使之独立,其对日关系之清理及内政建设,有须外国援助时,由中美英苏共同协议行之。

(四)琉球划归日本,但须受下列两项限制:

(1)不得设防,并由军缩委员会设置分会加以监督。

(2)对于琉球人民,不得有差别待遇,一切应遵照少数民族问题原则处理。

丙、关于政治条款之原则

(一)中日间一切政治的不平等条款与成例,以及各国与中国所订共同条约之政治条款中关于日本部分,均一律废除。(www.daowen.com)

(二)中日新关系,应完全依照国际法上平等原则,并参酌各平等国家间之现行条约,根本另订新条约,以实现本党之主张。

(三)为防止侵略国家之故态复萌,对于日本主权之某一部分(如军权)有特定限制时,关于此点,在中日新条约上,最低限度,应与英美苏之对日新约同样办理。

丁、关于经济条款之原则

(一)中日间一切经济的不平等条款与成例,以及各国与中国所订共同条约之经济条款中关于日本部分,一律废除。

(二)为防止侵略国之故态复萌,对于日本之经济财政有特殊限制时,关于此点,在中日新约上,最低限度应与英美苏之对日新约同样办理。

(三)除左列特殊问题外,其应否赔偿战费时,适用民主集团对战败国之共同规定:

(1)依日本侵略的军事行动破坏中国官产及官营事业之设备者,以没收日本在中国之官产及商、工、农、矿、交通产业之官股部分抵偿中国国家损失之一部,其夺去运往日本之机械及重要物品,应原物送还,恢复原状,其费用概归日本政府负担,此外不另求偿。

(2)依日本侵略的军事行动破坏中国民产及民营事业之设备者,以没收日本人民在中国之私产及民营事业,补偿中国人民损失之一部,其夺去或以廉价勒买运往日本之机械及重要物品,应原物送还,恢复原状,其费用概归日本政府负担,有必要时,并得另索相当物资,以赔偿我方之损失。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侍从室档案)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外交,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页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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