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国内外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经验我们可以发现,初期是无法自发推进的,必须通过政府力量进行强有力的引导与支撑来开展并推动产业化进程。在电动汽车产业起步阶段,国家及地方的产业规划和政策决定了电动汽车的保有量预测以及充电设施的总体需求,这是影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空间布局的先导条件。因此,必须时刻关注国家及地方有关电动汽车及其充电设施发展的政策动态,制定设施规划须以政策为导向。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面对滞后的充电设施状况,国家和地方密集出台了多项指导意见或指南、通知等,其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几项文件的颁布,凝聚了政府、行业与公众的最大共识。这些由最高行政机关、多部门印发实施的纲领性文件,权威性高,指导性强。其中会对未来充电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思路和策略产生重要影响的要点梳理如下: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1)指导思想:坚持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培育良好的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形成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电力消费,方便群众生活,更好惠及民生。
(2)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满足超过50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为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设施”产业生态体系,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3)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
(4)加强专项规划设计和指导: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
(1)总体定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一种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
(2)充电设施建设结构体系。该体系由三个层次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即四个子系统组成。①主体单元: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②辅助单元: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③ 补充单元: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速充电站为补充。④支撑单元: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
(3)分类建设。在六个领域分类推进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设施,分别是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专用停车场所充电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4)目标引导。①总量引导。提出整个“十三五”阶段的目标,就是在2015年到2020年期间新建集中充电站1.2万座,分散充电桩480万个。其中分散的充电桩、用户专用的充电桩占了大部分。②分类型引导:七种类型设施匹配四类车型。在总量基础上,提出了对不同类型的分类指导,实际上是通过七类充电设施(包含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交/直流一体式充电桩等,落地式和壁挂式等类型,室外型、室内型充电设施,太阳能光伏充电设施,CMS主动柔性智能充电设施,大型纯电动公交车专用在线充电设施,无线充电设施)来匹配四大类(客车、出租车、环卫与城区物流等专业车、家用乘用车)主要车型的需要。③ 分区域引导:梯次发展、覆盖全国。充电设施发展有一个梯次发展再逐步展开在全国的进程。东部地区的充电设施基本上在全国整个目标里面的占比超过一半。加快发展地区: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等电动汽车发展基础良好、雾霾治理任务较重、应用条件优越的加快发展地区,新建充换电站7400座、充电桩250万个,以满足266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中部示范推广地区:在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示范推广区,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43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220万个,以满足超过233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西部积极促进地区:在广西、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尚未被纳入国家新能源推广应用范围的积极促进地区,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400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10万个,以满足超过11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图2-1)。④分场所引导:因地制宜、协同推进。图2-2 显示了充电设施与城市的停车设施是紧密融合的关系。(www.daowen.com)
图2-1 分区域引导所形成的梯度建设
图2-2 充电设施与城市停车设施的密切关系
(5)生产要素中的场所、用地的组织、管理。该指南要求充电设施建设应满足新建公共建筑10%、新建住宅100%、2000∶1(2000辆电动汽车配建1座公共充电站)的要求;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来盘活公交场站与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资源;小区物业与业委会协调;鼓励单位配建;独立占地设施的充电站属于公用营业用地性质。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
原则上,每辆电动汽车要有一个基本的充电车位,每个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总车位的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换电站,以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支持和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
2016年上半年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文件如表2-1所示。
表2-1 2016年上半年国家和地方密集发布的部分充电设施建设指导文件
注:除上述文件外,多地均在抓紧编制专项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