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互相协商并最后就各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合同签订是双方意志一致统一的表示。
施工承包合同的准备工作时间很长,从准备招标文件、招标、投标、评标,直到合同谈判结束,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招标方可能对招标内容作出某些修改,在投标过程中,承包人也可能要求对某些问题作出调整,经过双方谈判后,应将这些达成一致的内容形成书面的备忘录。该备忘录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备忘录写好,并经双方同意后,即可正式签署合同协议书。
东深供水改造工程合同协议书已在第四章有介绍,其应列出所有包括在合同中的文件名称,写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双方合同谈判后就某些问题达成共识,而这些问题在招投标文件中又没有明确者,可用补充协议的形式作进一步明确。下列是东深供水改造工程某土建工程标合同谈判后形成的补充协议。
补充条款
承包人应按合同的规定投保工程险(含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内容为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和内容,保险金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2.1 水泥实际供货数量由监理人、承包人及水泥供货厂家共同确认。
2.2 发包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的修改及变更指示等有效文件确认的混凝土、砂浆工程量和标号,以及根据监理人认可的施工方案和水电部(86)《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计算出本合同工程水泥的控制供货量。若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水泥实际供应数量超出控制供货量时,其超出部分的水泥由承包人按水泥供货厂家运至工地所发生的实际市场价格承担费用。
3 钢筋供货数量(发包人供货)
3.1 钢筋实际供应数量由监理人、承包人及供货厂家共同确认。
3.2 发包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的修改及变更指示等有效文件确认的钢筋用量加2%的钢筋损耗量计算钢筋的控制供货量。若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钢筋实际供应数量超出控制供货量时,其超出部分的钢筋由承包人按供货厂家运至工地所发生的实际市场价格承担费用。
4 砂、碎石料
4.1 砂、碎石料由发包人指定供货来源,其供应点和供应商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给定的合同书格式(见附件1)与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签订砂、碎石买卖合同。
4.2 砂、碎石的运输里程由监理人、承包人和供货商共同确认,用以计算砂、碎石运输费用。
4.3 发包人将根据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图纸的修改及变更指示等有效文件确认的砂、碎石用量加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考虑的损耗量,以及混凝土、砂浆工程量和标号按水电部(86)《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规定计算出的砂、碎石用量,确定砂、碎石的控制用量。若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砂、碎石实际用量超过控制用量时,其超出部分的砂、碎石由承包人按砂、碎石运至工地的实际市场价格承担费用。
4.4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提供的委托书格式,在签订砂、碎石买卖合同后委托发包人向供货商代支砂、碎石货款。
5 建筑装修
5.1 本合同工程中的建筑装修工程按单价承包。(www.daowen.com)
5.2 装修工程的各项目单价将依据施工图纸和发包人的要求,按同期东莞市现行的计费程序、调差办法和《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估价指标》(1994年)确定。
6 发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6.1 本工程发包人提供永久征地红线图和界址点坐标。对于施工临时用地,由发包人提供地段范围的临时用地,面积和具体位置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土地使用范围及时限使用土地。
6.2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用地。若须砌临时围墙的地段,在墙外必须预留排水沟位置及边界空地,防止同周围群众发生纠纷。
6.3 发包人提供使用土地的时间以国务院批准本工程征地方案的时间为起算时间,一个月内交付使用土地。
6.4 在征地范围之内的征地和移民问题,发包人负责处理,费用也由发包人负责,超出征地范围发生的一切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7 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环境
7.1 承包人应按合同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排水沉沙等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而污染周围环境。
7.2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造成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所引发同地方群众的一切纠纷,原则上由承包人自行协调,所造成的经济赔偿也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8 奖罚
8.1 为加强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发包人将制定奖罚措施,具体规定另行颁布。
8.2 发包人计划安排额度为合同价格的3%以内的资金,作为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奖励基金。承包人根据发包人颁布的有关规定获得的奖金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支付给承包人。
8.3 由于承包人的责任而引起的安全质量事故,发包人将视事故造成的影响大小对承包人提出黄牌警告,并视作承包人违约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连续三次黄牌警告的承包人,发包人将按合同的有关规定视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
9 争议的处理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异议,异议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时,提交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争议评审和调解。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10 仲裁
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仲裁机构为广州市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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