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也称合同条款。它主要是规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授权范围;遇到各类问题,如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计量、款项支付、索赔、争议和仲裁等问题时,各方应遵循的原则及采取的措施等。目前在国内外,根据多年积累的经验,已编写了许多合同条件文本。如国际上有:FIDIC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The 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的ICE合同条件等;国内有: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GF—2000—0208《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这些合同条件中有许多通用条件几乎已经标准化、国际化,无论在何处施工,均能适应承发包双方的需要。这种通用的工程合同条件大多将合同条件分为两大部分,即“通用条件(General Conditions)”和“专用(或特殊)条件(Conditions for Particular Application)”。前者不分具体工程项目,不论项目所在国别均可适用,具有国际普遍性;而后者则是针对某一特定工程项目合同而做出的有关具体规定,用以将通用条件加以具体化,对通用条件进行某些修改和补充。
东深供水改造工程基本上应用了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GF—2000—0208。对于工程的专用合同条款,东深供水改造工程主要明确了:①发包人及其义务与责任和监理人及其职责与权力;②合同组成及其优先次序;③工程具体项目组成和施工用地情况;④工程的进度要求;⑤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其检验验收;⑥工程的变更规定及其价格调整;⑦工程的风险分配及其保险;⑧涉及联合体、保密等发包人认为应进一步明确的合同内容。附录E是东深供水改造工程土建施工C-Ⅱ标段合同条件。(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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